上海法院积极通过公正司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不同所有制当事人的知识产权,严厉制裁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不断加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为建设创新型国家,为上海实现“四个率先”发展目标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上海法院针对民事审判注重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的特点,从1996年起,就积极探讨知识产权侵权赔偿额的确定方法,努力使其因侵权遭受的损失依法得到赔偿。经过努力探索,总结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做法。上海高院规定,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及侵权人的侵权获利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侵权时间、侵权手段、侵权影响等因素,在30万元的范围内酌情确定赔偿额;对于屡次侵权或侵权情节严重的,赔偿额可增加到50万元。这一做法已被有关立法及司法解释所吸收,被称为法定赔偿。同时,对于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能够确定的,决不简单适用法定赔偿方法。
2005年审结的上海化工研究院诉昆山埃索托普公司、汇鸿集团苏州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中,上海二中院及上海高院根据审计查明的埃索托普公司的销售总额与原告的利润率以及汇鸿集团苏州公司的出口总额与出口代理费率计算出原告的经济损失,并在此基础上考虑原告的诉讼合理支出,确定各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230万元。这是迄今为止上海法院判决的最高侵权赔偿额。
上海还在刑事审判中强调依法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对于假冒他人商标以及盗版等类侵权犯罪行为,根据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法从严惩处,并且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力度,从经济上剥夺侵权人再犯罪的能力和条件。例如:被告人谢明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上海地区的交通地图达7万余张,于2006年6月8日被闸北区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查获的复制品予以没收。
上海法院还在行政审判中重视依法维护行政机关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所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为行政机关依法维护知识产权的行为提供司法支持。
上海法院的执行部门对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侵权行为人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切实加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2006年,上海二中院对福建省晋江市永和许福记兄弟食品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一案,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上海法院在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工作中充分发挥调解的作用。各级法院的法官以发展的眼光,从和谐的高度,站在利益平衡的角度,用辨法析理的方法,找准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点,合理设计调解方案,努力促成当事人和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