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牌西洋参
商标遭侵犯一案,日前由上海市一中院作出判决:广东正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停止
侵权,
赔偿美国威斯康辛州花旗参农业总会15万元,上海华氏大药房有限公司停止销售该
侵权商品。
农业总会于1993年在我国注册了“鹰”图形
商标。今年4月,农业总会发现上海华氏大药房销售的由正韩公司生产的“正山庄西洋参”使用的“鹰”图形与其注册
商标的图形相似,为此告上法院。
正韩公司辩称,他们产品使用的“鹰”图形,中部的圆圈部分与农业总会的注册
商标不同,没有侵犯农业总会的
商标专用权。
法院认为,两者图形
商标构成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解。因此,正韩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农业总会的注册
商标专用权。华氏大药房销售的
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其对
侵权的发生并无过错,但应停止销售。(吴蓉 胡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