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2-14 12:21:51
因不满被说成是一贯“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商标虫”,某公司CEO李某将某报社告上法院。 记者20日上午获悉,北京西城法院认定报社侵犯了李某的名誉权,判令公开道歉并向李某赔偿精神损失1000元。 李某称,2005年2月3日,某报社在一篇报道文章中,捏造事实,把他说成是一贯“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商标虫”,在得到商标后向不少国内著名掌上电脑生产企业进行索赔。而事实上,他此前从未申请注册过一个商标。(李 奎)
2025-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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