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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视节目名称的商标保护

2013-12-06 来源: 作者:张煌忠 陈聪聪 评论: 点击:
核心提示:  一、电视节目名称的可商标性  商标(trademark),是指能够将不同的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并可为视觉感知的标记。作为法定的一种识别标记,商标

  一、电视节目名称的可商标性

  商标(trademark),是指能够将不同的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并可为视觉感知的标记。作为法定的一种识别标记,商标所固有的、最基本的作用是标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防止混淆,商标存在的立足点也在于此,电视节目名称申请注册商标,正因为其能够满足以下商标构成要件:

  1.电视节目名称具备可视性。电视节目名称大多采用了独特的字体、颜色和背景图案,在可视性方面呈现出鲜明的整体效果,符合这一标准,值得一提的是,大部分电视节目在文字名称外,都有自己独特的图形标志,如果能够将图形标志与文字标识组合在一起申请注册商标,在可视性上明显比传统的以平面商标、立体商标或颜色商标的单一商标形式出现更有冲击力。

  2.电视节目名称具备显著性。电视节目名称在创作作过程中由节目组慎重考虑完成,多具备独创性,在传播的过程中,通过知名度的拓展,能够起到标识来源的显著作用,当然,要注意排除 “新闻”“体坛”等本身不具备显著性的名称。

  3.电视节目名称具备非冲突性。之所以说电视节目名称具备非冲突性,主要是因为:第一,电视节目名称在大众传媒上现身之前,必然在道德方面进行了严格的审核,通过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组织的严格把关,在不违反公序良俗方面是可以保证的;第二,电视节目以收视率和影响力为生存方式,其名称申请注册商标本身就是针对将有知名度的电视节目名称抢先进行商标注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而与在先权利撞车是其名称产生之初主动规避的,可视为在这一点上也具备非冲突性。

  二、电视节目名称商标保护的必要性

  在市场经济发展日趋成熟的今天,经营者为取得竞争优势,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屡见不鲜,近几年来知名电视节目名称被抢注的消息不绝于耳,很多知名度高的电视节目,例如“同一首歌”“大风车”等节目已经在几乎所有的商标类别中被注册,由于电视节目名称的商标保护只占整个媒体运营流程的很小一部分,很容易被原始创办该节目的电视媒体忽视,而且权利主体对此大都无可奈何的保持沉默,也从反面助长了这种不正常现象的广泛蔓延。

  电视节目以其收视率、知名度和美誉度来打造电视媒体品牌,该品牌是一个全优组合的概念,是媒介消费者期待、需求、信任和投入的结合,良好的电视媒体品牌是极具魅力的无形资产,创立这样的品牌要付出长时间的努力,维护这样的品牌更必须打起十二分精神,在当今的市场法制条件下,商标法律制度是品牌保护最直接有效的手段,电视节目名称成功获得商标注册,就能够赢取品牌维护的主动权,完整的商标权不仅有利于提高电视媒体的受众市场占有率,而且还能赢得广告客户,为电视媒体带来超额利润。进一步说来,电视节目名称的商标保护代表的不仅是电视媒体自身商业价值,同时它还蕴含着更为广阔的社会意义,电视媒体自身放弃对其节目名称商标的注册保护,本身就是对国家和社会给于电视行业巨额资源的浪费,是对社会的不负责任。因此无论从自身还是社会角度来说,对节目名称的商标保护是十分必要的。

  三、电视节目名称的最优防御战略——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是电视节目名称保护的最优法律选择,主动的注册行为是最佳的防御手段,这可以称之为电视节目名称的商标战略。电视节目名称商标战略的实施有以下几个重点:

  1.申请注册商标时,遵循从早、从广的原则。所谓从早原则,是指申请注册商标尽量早开始,国际条约和我国商标法都明确实行“申请在先原则为主,使用在先原则为辅”的标准。及早申请商标注册,是对抗商标抢注的积极防御措施。

  所谓从广原则,是说在申请商标注册时,一是视野要广,不仅关注国内的情况,应放眼全球,必要的话申请商标的国际保护,从长远的战略眼光出发,防止商标地域性日后为节目发展带来的问题。二是申请类别要广,不仅局限于商标类别的四十一类,应根据申请人自身的能力和发展前景,在尽可能广的范围内扩展商标申请类别,当然,也应避免商标储存行为。

  2.商标注册成功后,关注商标的维护和利用。对于注册商标的维护,首先,商标持有人要树立起商标维护的意识,了解并严格遵守商标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法律,积极主动的维护商标权益;其次,将商标战略纳入创立品牌的运营体系之中,设置完备的商标机制,以商标战略促品牌发展。对于商标价值的利用,可以通过自己使用,与他人合作使用,许可、转让他人使用的方式获取商业利润,同时,积极有效的商标战略也能够在运营过程中增大电视节目本身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有利于电视媒体品牌的创立。

  四、对电视节目名称商标被抢注的救济

  如前所述,电视节目名称商标被抢注的现象已经广泛存在,电视媒体在面对这种现象时,绝不能保持沉默,运用知识产权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正当权益,具体的救济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公告期内提出商标异议。申请商标注册必经公告异议程序,电视媒体在公告期间内可以主张在先权利,这就必须担负对在先权利的举证责任,独创的电视节目名称的创作思路,带有电视台专属标志性的名称,电视节目名称的知名度和受众群等都可以作为证明其拥有在先权利的证明。

  2.对被抢注的商标申请争议裁定。错过公告期,电视媒体还可以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电视媒体提起的争议裁定既从维护自身的品牌效益出发,同时避免被抢先注册的商标在市场上引起消费者的误认,一旦其在先权利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同,就可裁定被抢注的商标自始无效。

  3.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兜底保护。对于抢注电视节目名称商标的行为,实际上是利用具备一定知名度的电视节目名称获取利益,搭他人便车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为确保公平、诚信的市场交易原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抢注行为进行必要的兜底规制,是符合市场和社会需要的,也是必不可少的救济方式之一。

  4.寻求驰名商标的认定。电视节目名称商标寻求驰名商标认定,是对抢注行为最有效的的救济措施。首先,驰名商标保护实行跨类保护,也就是说电视媒体为防止其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被淡化,防止进入相关市场的权利受损,不仅可以阻止他人在相同或相似的领域内注册相似的商标,而且有权在更大范围内阻止他人注册商标。其次,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可以延伸到其他商业标志,例如商号、商品名称以及域名,作为驰名商标的电视节目名称商标都可以禁止他人使用,以达到其个性和广告价值最大程度的利用。

Tags:电视节目  保护  
责任编辑:武汉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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