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司法解释》第9条第2款在我国注册驰名商标反淡化制度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当学术界仍有声音在质疑新《商标法》第13条第3款是否规定了反淡化制度时,这一制度在我国商标法司法实践中早已得到广泛适用,并在经历了一段波折的历史进程之后再次站在保护的新起点、面临新的保护形势和需求,进一步加强驰名商标司法保护的规范化成为新历史阶段的重点。(62)整理和检讨反淡化制度的司法裁判,无疑对提高这一制度的规范化运用具有重大意义。
反淡化机制中的一些重大理论问题往往在驰名商标案件的裁判说理中无法绕开,这些理论问题一方面在单一法域的体系中呈现出“纲举目张”的特点,一方面在不同法域中表现出截然不同的处理,驰名商标淡化机制具有突出的体系性和迁移性。就反淡化制度的适用范围来说,它涉及(普通注册商标)混淆理论与(驰名商标)淡化理论之间的关系、混淆理论的扩张与驰名商标的认定门槛等理论和制度问题,关系到商标法的整体制度安排和衔接;而“搭便车”行为类型的增设则处于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交叉地带,在厘清这一制度内涵的基础上,将其归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规范范畴更具合理性。
注释:
①该款将《商标法》(2001年)第13条第2款中“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解释为: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
②李友根:《“淡化理论”在商标案件裁判中的影响分析——对100份驰名商标案件判决书的整理与分析》,载《法商研究》2008年第3期,第139、140页。
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行终字第969号行政判决书。
④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行终字第521号行政判决书。
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行终字第367号行政判决书。
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行终字第631号行政判决书。
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行终字第817号行政判决书。
⑧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0)杨民三(知)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
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行终字第491号行政判决书。
⑩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行终字第669号行政判决书。
(1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行终字第995号行政判决书。
(12)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衡民三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
(1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620号行政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368号行政判决书。
(1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行终字第1410号行政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行终字第1118号行政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行终字第1038号行政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行终字第1086号行政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行终字第1408号行政判决书。
(15)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兰法民三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
(16)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兰法民三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
(17)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知行初字第541号行政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行终字第943号行政判决书。
(18)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1)渝五中法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渝高法民终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行终字第1865号行政判决书。
(1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行终字第575号行政判决书。
(20)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行终字第987号行政判决书。
(2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浙知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
(2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浙知终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二中民初字第1529号民事判决书。
(2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青民三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
(2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终字第507号民事判决书。
(25)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穗中法民三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
(26)《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8期。
(27)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知行初字第1749号行政判决书。
(28)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穗中法民三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书。
(2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行终字第669号行政判决书。
(30)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行终字第669号行政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知行初字第541号行政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行终字第943号行政判决书。
(31)Mary LaFrance,Understanding Trademark Law,Lexis Nexis 2005,P.205.
(3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行终字第575号行政判决书。
(33)Christopher Heath,The System of Unfair Competition Prevention in Japan,Kluwer Law International(2001),82.
(34)“日产”、“NISSAN”,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初字第6672号民事判决书;“宗申”,见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渝高法民终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华素”,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知行初字第3743号行政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行终字第771号行政判决书。
(35)“欧司朗”商标的保护,可见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常知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环球资源”商标的注册,可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行初字第2128号行政判决书。
(36) Marcus H.H.Luepke,Taking Unfair Advantage or Diluting a Famous Mark-A Perspective on The Blurred Differences Between U.S.and E.U.Dilution Law,98 TMR 789,818(2008).该文引用了如下案例:E.C.R.I-05507 Canon Kabushiki Kaisha,paragraph 29; BGH,2006 GRUR 941,942 paragraph 14-Tosca Bl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