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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令人悲喜交加的专利侵权案

2008-02-15 来源: 作者:张建良 评论: 点击:
核心提示:2005年受当事人委托代理一起专利侵权案件,此案历经民事诉讼的大部份程序也涉及专利无效的部分程序。

  2005年受当事人委托代理一起专利侵权案件,此案历经民事诉讼的大部份程序也涉及专利无效的部分程序。案子虽然结案已半年有余了,但最近江苏高院的再审通知又让该案结而再起。回顾该案,感触颇多。

  2005年9月30日一位不曾认识的浙江老板打电话给我,告知江苏一著名企业向南京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其公司侵犯该著名企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现收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而且法院也冻结了公司的银行账户。经朋友介绍后拟委托我代理应诉。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收到应诉通知书后的15天的答辩期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后,专利侵权诉讼通常会中止。但第二天就是国庆节的七天长假了,这样实际留给当事人的提出无效的时间只有8天了,因为7天的假期是无法办理无效方面的很多事宜。至今我也不明白这是法院的刻意安排还是无意之举。

  长假一过,当事人就来到我的办公室办理了委托手续。随后我当即函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办理涉案专利的新颖性检索。三天后拿到检索报告,报告认为涉案专利不具备新颖性(供参考)。根据此报告匆忙赶制了无效宣告请求书,一刻不停地前往北京向专利复审委员会面交了无效宣告请求书,第二天终于拿到了复审委的受理通知书。于是就在专利复审委员会的附近找了一个邮局,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和中止诉讼请求书邮寄给南京中级人民法院,此时已是答辩期的最后一天了!寄出材料后,我想法院应该会中止诉讼的,便满意地打道回府了。

  回来后,我想再补充一些无效用的对比文件,便在知识产权局的网站上搜索,经过多次搜索,功夫不负有心人,终于意外发现专利权人自己在涉案专利之前申请的另一个外观设计专利与涉案专利极其相近。此刻,我认为已经看到了胜利的曙光。因为根据专利法的一个重要原则——禁止重复授权,在后的专利如果与在前的专利相同或相近,在后的专利可以被宣告无效。于是立即将此补充资料邮寄给专利复审委和法院。至此我想法院没有理由不中止审理的。

  但我高兴地太早了,没过多久我就收到了法院的开庭通知。没办法,不能不去开庭啊,便与当事人按期前往开庭。在庭上,法院对我们提出的中止审理请求根本不予理睬,并且对我们提出的不侵权的抗辩也不予采纳。不过主审法官在休庭时讲到根据我们后来补充的对比文件,认为涉案专利被宣告无效还是很有可能的。但最终法院还是没有中止审理,并认定侵权成立,只是经过我们的据理力争,判决赔偿额比请求赔偿额减少了一半。

  当事人不服,随即启动了二审程序,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我们首先坚持一审程序违法,应当中止审理,却不中止审理,其次坚持认为上诉人的产品与专利产品不相近,不构成侵权。开完庭后,我们便认为法院会判决维持原判的。因为庭审的气氛对我们很不友好。

  顺便交待一下,二审开庭之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专利无效的口审也开过庭了,只是决定却迟迟出不来。

  在等待判决的日子里,一天我在法院的网站上查询案件的进展情况,惊喜的发现,高院已中止案件的审理了。我马上向法官打电话确认此事。法官讲,他们与专利复审委员会联系后决定中止审理,等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作出后,再恢复诉讼。套用一句广告语:那一刻我的心飞了起来!因为根据经验判断,此时中止审理,表明专利被无效的可能性很大。我无比兴奋的把此消息告诉给当事人。

  但不久后,失望却接踵而至,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专利权有效的决定,而后二审法院也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当事人坚决地不服,与当事人商量后,及时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同时也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但二审判决是终审生效判决,原告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随要求当事人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否则强制划扣当事人账户上已冻结的存款。在执行法官的强大压力之下,当事人与原告达成了和解协议,当事人撤回专利无效行政诉讼。签署和解协议时,执行法官无不感慨说,你的当事人是我作法官二十多年来碰到的一位最通情答理的人。

  至此,这个案子似乎应结束了。但上个月,原告打电话问当事人,这个案子你们怎么还在申诉呢?原来原告收到了江苏高院邮寄给它的应诉通知,此案已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随后我打电话到江苏高院了解到此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收到我们的申诉材料后,由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原本想最高人民法院是不会关注这样一个小案子的,因此在执行和解后也没再追综申诉的事。但今天,在中国的最高司法机关,我们终于看到了正义的光茫在闪烁!

  已筋疲力尽的当事人,此时与我的心情一样,不是滋味!但当事人最终选择了放弃。于是令人无法信服的判决将不再有机会被更改,心中不免产生许多的遗憾!

Tags:侵权案  专利  令人  
责任编辑:武汉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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