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标协会就欧盟商标法中人脸的可注册性提交了一份法庭之友意见书(图文)

纽约,纽约 - 2025 年 1 月 9 日 - 国际商标协会(INTA)向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大上诉委员会(GBoA)提交了一份法庭之友意见书(第三方意见),涉及案件 R 50/2024-2,即约翰内斯·亨德里库斯·玛丽亚·斯密特诉 EUIPO 一案,该案件涉及由人物(包括名人)的逼真面部图像构成的标识作为商标的可保护性。

本案涉及将一张逼真的真人面部图像作为欧盟商标进行注册的问题。申请人于 2015 年 10 月 23 日提交了第 014711907 号欧盟商标申请,申请人是荷兰的一位著名歌手/演员,在欧盟其他一些国家也颇受欢迎。他试图注册一张其面部的图像,该图像看起来像是对其真实面容的“自然”描绘,类似于照片,如下所示:


国际商标协会就欧盟商标法中人脸的可注册性提交了一份法庭之友意见书


2023 年 12 月 19 日,审查员作出决定,拒绝将该照片作为图形商标在第 9 类、第 16 类、第 24 类和第 25 类商品以及第 35 类和第 41 类服务上注册,理由是该图像既缺乏显著性也缺乏描述性。2024 年 1 月 8 日,申请人提出上诉,主要依据的是欧盟知识产权局上诉委员会(BoA)过去推翻类似拒绝的一些先例。

2024 年 9 月 26 日,欧盟知识产权局第二上诉委员会作出决定,将此事提交给总上诉委员会(该委员会通常处理重要且/或极具争议的事项),以解决欧盟知识产权局在保护此类标识方面缺乏一致性的问题。特别是,该转交决定提到,该局似乎一贯拒绝注册包含人物逼真面部图像的标识——理由是缺乏固有显著性和/或具有描述性——而上诉委员会最近则采取了更为灵活的态度。

在简报中,国际商标协会指出,申请注册一张逼真的面部图像本身并不会引发关于区分商品和服务的能力,或关于显著性、描述性或人格权方面的担忧。实际上,包括名人面部在内的由逼真面部图像构成的标识本身并不排除获得商标保护。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一个标识是某个人的肖像——即便这个人是名人——这一事实本身并不足以证明该标识根据《欧盟商标条例》第 7 条第 1 款第(b)项和/或第(c)项缺乏固有显著性或具有描述性。确定一个标识是否属于《欧盟商标条例》第 7 条第 1 款第(b)项和(c)项所规定的绝对驳回理由,是一项复杂的评估,必须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及案件的所有情况,并结合相关行业的市场惯例,同时考虑到公众的认知可能会随时间而变化。

在评估由人物逼真面部图像构成的标识的固有显著性/描述性时,重要的是要考虑到商标保护的对象并非该人物的面部或其一般肖像,而只是该人物的特定逼真图像。由人物逼真面部图像构成的标识具有独立于所描绘人物的生命力,这与由面部绘画构成的标识(例如肯德基快餐连锁店著名的标志,描绘的是其创始人哈兰·大卫·桑德斯上校的面部)的情况并无不同。

被描绘者的外貌特征可能会随时间发生变化以及/或者其目前的知名度,这些情况并不一定会影响其逼真肖像作为商标的可注册性。

此外,国际商标协会(INTA)在其意见中指出,根据《欧盟商标条例》第 7 条第 3 款,仅凭个人的声誉本身不足以证明其已获得显著性,因为要达到这一目的,需要的是将该标识作为商标进行系统性使用,而非将该人的形象用于非商标用途(例如,模特在为其模特服务商标做宣传时走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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