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的商标制度长期奉行先申请原则,该原则不考虑先前的海外使用情况。这种方法为系统内的人员提供了可预测性和法律确定性。但对于寻求进入印尼市场的成熟国际品牌来说,这带来了真正的风险:他们的商标可能已被当地第三方注册,包括所谓的商标抢占者,行为恶意。
丰田的经验显示了这种风险的真实性。2014 年,这家日本汽车制造商卷入了围绕其雷克萨斯高端汽车品牌的法律纠纷。丰田向最高法院提起商标注销诉讼,起诉位于东爪哇工业城西多阿尔乔的鞋类公司 ProLexus,指控其商标侵犯了雷克萨斯的商誉和认可。
丰田辩称,注册于第 25类商品(服装和鞋类)的“ProLexus”与其商标非常相似,且可能误导消费者误以为两者有关联。据丰田称,添加“Pro”前缀不足以区分该商标,似乎是有意利用雷克萨斯品牌声誉的手段。然而,争议的关键不是相似性,而是时间点。普雷克萨斯于 2010 年注册了商标——比丰田在印尼注册“雷克萨斯”及相关商标(如“雷克萨斯赛车”)早了两年。
雅加达中央商业法院裁定 ProLexus 胜诉,理由是其提交日期较早且缺乏恶意。法院还认定丰田的诉讼已超过印尼 2016 年商标法规定的五年诉讼时效。上诉时,最高法院维持了该判决,指出争议仅涉及名称相似,而非公共道德或秩序的违反,并确认丰田的挑战在程序上已逾时效。
其他品牌在印度尼西亚也遭遇了类似挫折。宝马起诉了本地服装公司 BMW Body Man Wear,声称其全球声誉应被跨级别保护。商业法院同意此事,但最高法院因货物无关而驳回了案件。DC 漫画未能取消一个长期注册的超人巧克力威化本地商标,法院基于先前使用和狭义的恶意解读支持印尼注册人。即使是宜家,早期也有两次因未使用而被取消的申请,但通过新的申请仍保持了对其品牌的控制权。
为应对此类风险,一些司法管辖区如中国已改革商标法,在申请中加入“善意”要求。印尼方面已采取措施加强其体系。商标法第21条要求拒绝与先前申请商标实质或完全相似的申请,针对相同或相似的商品和服务。虽然该条款在程序上提供了清晰性,但除非有实质性的保障措施,否则仍可能被滥用。
印度尼西亚现在承认知名商标所有者的权利,即使这些商标未在本地注册。根据第 21 条第 1 款(b)和(c)项,无论是用于相似还是不同商品的知名商标申请,都可以在审查中被拒绝。此外,第 21 条第 2 款(a)保护著名个人或实体的姓名或肖像,使用时需书面同意。重要的是,第 21 条第 3 款允许审查员拒绝恶意提交的商标,该错误定义广义包括模仿或利用其他品牌以欺骗消费者或破坏公平竞争的行为。
知名商标的所有者也可以在审查阶段提交正式异议。这些反对意见是审查员评估的关键输入。如果已经注册了冲突商标,合法所有人可以根据第20条和第21条提起注销诉讼。值得注意的是,第76条第2款允许未注册知名商标的所有者在通知法律部长后申请注销,以体现品牌声誉的全球性。
根据第77条第1款,此类索赔必须在有争议的注册后五年内提出,但恶意注册或违反公共秩序的标志则有例外。为了判断商标是否属于“知名”,审查员会根据公众知名度、市场投资、国际注册和商业存在等因素进行指导。如果证据不足,法院可能会委托独立调查以衡量公众认知度。
2023年第6号就业法的最新改革简化了商标程序。实质审查的时间线从最初最长90天缩短至30天。还引入了新的拒绝理由,包括带有功能元素的商标,使印尼的框架符合国际规范。
这些改革支持更广泛的国家目标,包括提升印度尼西亚的投资环境和简化企业许可程序。对于品牌所有者来说,信息很明确:主动注册仍然是降低商标风险最有效的方法之一。在优先申请的司法管辖区,拖延可能导致重大法律风险、声誉损害和商业损失。如上所述,不作为的代价可能是失去对品牌本身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