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于1972年10月17日至11月21日在巴黎举行的第十七届会议,注意到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越来越受到破坏的威胁,一方面因年久腐变所致,同时变化中的社会和经济条件使情况恶化,造成更加
第35条
1、本公约缔约国均可通告废除本公约。
2、废约通告应以1份书面文件交存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的总干事。
3、公约的废除应在接到废约通告书1年后生效。废约在生效日之前不得影响退约国承担的财政义务。
第36条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部干事应将第31和32条规定交存的所有批准书、接受书或加入书和第35条规定的废约等事通告本组织会员国、第32条中提及的非本组织会员的国家以及联合国。
第37条
1、本公约可由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的大会修订。但任何修订只将成为修订的公约缔约具有约束力。
2、如大会通过一项全部或部分修订本公约的新公约,除非新公约另有规定,本公约应从新的修订公约生效之日起停止批准、接受或加入。
第38条 按照《联合国宪章》第102条,本公约须应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的要求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
1972年11月23日订于巴黎,两个正式文本均有大会第十七届会议主席和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的签字,由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存档,并将验明无误之副本发送第31条和第32条之所有国家以及联合国。
前文系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在巴黎举行,于1972年11月21日宣布闭幕的第十七届会议通过的《公约》正式文本。
1972年11月23日签字,以昭信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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