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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牛”历时5年终于摆脱“牛虻”之扰(下)

2010-11-25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崔文宇 衣朋华 评论: 点击:
核心提示:面对扑面而来的一群“牛虻”,“红牛”及其在华企业开始了规模浩大的反不正当竞争及打假维权之路。

驱赶牛虻”之路

  面对扑面而来的一群牛虻”,红牛”及其在华企业开始了规模浩大的反不正当竞争及打假维权之路。

  从实际的市场层面来看,这些仿冒者对于‘红牛’品牌市场份额的冲击微不足道,一方面它们不敢也无法与我们形成正面竞争,只是在三四级市场存在一定数量的出货,另一方面他们出产的产品在感官与质量上也很难使消费者产生重复消费。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恰是这样的仿冒近似商品存在,已造成部分消费者的误认、误购,极大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构成了对红牛品牌的极大损害,这是红牛公司所不能容忍的。因此我们的维权行动势在必行。”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法务总监张磊向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回溯该公司维权历程时说。

  据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提交给本报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今年5月,在全国15个省份内,各级工商部门已查处共计超过150起针对红牛”功能性饮料品牌构成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或质量不合格的行政案件。涉及罚没和销毁红牛营养液”产品数量逾30余万箱,罚没款总计超过100万元。

  由于红牛营养液”等商品生产销售者长期存在的傍名牌、搭便车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产品质量存在严重瑕疵等突出问题,国家行政主管机关亦先后做出两次专项查处部署——

  2005年9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平交易局在青岛召开专项会议,部署对红牛营养液”等不正当竞争产品的查处,随后全国各级工商系统对红牛营养液”侵权行为给予了严厉查处和处罚。

  2009年1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再次下发专函,要求各地工商执法部门严查红牛营养液”系列侵权产品,云南、广州、湖南、江苏、黑龙江、广西、吉林、江西等省局也先后专文部署查处。

  及时高效的行政查处使得红牛营养液”等商品生产销售者的上述违法行为在部分省市市场得到了根本性遏制。

  虽然维权成效显著,但这一过程充满曲折与荆棘。据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法务经理徐士青回忆,维权过程中的很长一个阶段,每一次针对仿冒者的维权胜利之后,死灰复燃却仅是时间的问题:他们会换种包装,重新来过;有时行政裁定书下来,却没有执行标的。一些案件中,他们侵权的成本还没有我们取证成本高”。

  维权亦有不得已之处,这种对于很多涉及知识产权事件的企业均心有戚戚焉的感觉,红牛”难以隐晦。

  掐断背后推手

  在红牛”商标维权和反不正当竞争的整个进程中,其屡胜却仍需屡战的主要原因除了侵权者的侵权成本显得过低之外,隐形于整个事件背后的一个人和一件注册商标的存在,亦是推动整个事件不断演化、变形及至绵延很久的另一个主因。

  广西自然人韦廷建和第800816号非医用营养液等商品红牛及图”注册商标即是这个人和这件注册商标。在该第800816号注册商标未被撤销之前,韦廷建在这5年之中便是该商标的所有者。

  第800816号商标确权于1995年12月,天津一家名为帕瑞特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系其原始注册人,该公司取得注册后一直未使用该商标。2003年8月,韦廷建以连续3年未使用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撤销该商标的争议申请,此举迫使帕瑞特公司以25.18万元的价格将该商标转让。2004年11月24日,韦廷建从其亲属手中受让取得该第800816号商标。
此后,其采取授权他人和自设公司形式围绕红牛”品牌做起饮料文章”。如前所述,他的被授权方(如广州中山珠江饮料厂等)和他自设的公司(如广西泰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等)开始大量生产、销售侵犯红牛”第32类注册商标权以及知名产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的红牛维生素营养液”等前述商品。

  由于韦廷建本身拥有一件第800816号非医用营养液等商品红牛及图”注册商标,使得红牛”向各地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提出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查处申请时,在不同的地区引起执法歧义,因此红牛”维权事务在少部分地区开展得并不是一帆风顺。

  其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曾向地方工商行政执法机关就红牛”商标问题进行过书面答复。答复指出,韦廷建的两家商标许可对象生产的维生素饮料都不是第800816号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第30类注册商标包括的商品类,构成对红牛”第32类注册商标的侵权。

  与此同时,韦廷建亦凭由其拥有非医用营养液等商品红牛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向我国部分省份的市级人民法院针对红牛”品牌提出商标侵权之诉,其认为红牛”生产的维生素功能性饮料上使用红牛”商标涉嫌侵犯其第800816号红牛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

  虽然韦廷建及其商标许可对象先后发起若干起针对红牛”的商标侵权诉讼,但其中大多数案件其均在最后一刻申请撤诉或被驳回。在所有这些案件中,并未有生效判决认为红牛”构成侵权。

  对于该现象,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方面认为,韦廷建及其商标许可对象发起多起诉讼,主要目的是要造成红牛”涉嫌侵权的假象,混淆视听,以较小的诉讼成本,为其继续生产、销售侵权产品赢得时间。

  2010年9月26日,经过北京市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红牛”针对韦廷建第800816号红牛及图”注册商标提起的撤销争议行政诉讼案获得两级人民法院支持后,商评委依据该判决最终裁定第800816号红牛及图”注册商标予以撤销。至此,隐藏在整个红牛”商标维权和反不正当竞争事件背后5年之久的侵权动力之源宣告枯竭。

  5年的等待

  与其说是我们争议掉了第800816号商标,不如说这是市场的选择。”张磊就红牛及图”注册商标撤销争议行政诉讼案的最终结果进行点评时说:回顾整个事件历程,本质上并不存在韦廷建个人一直渲染的权利冲突问题,如果他能规范使用他的商标,不攀附我们,或许就没有持续的纷争。”

  事实表明红牛”是一个在全球范围内极具影响力的饮料品牌,但就是这样一件具有高知名度的品牌仍要耗时5年才能得到应有的法律依据,彻底摆脱不法者的侵扰。那么对于一些综合实力尚不如红牛”的品牌,在它们应对类似问题时,是否需要更久的时间?

  遗憾的是,类似红牛”品牌遭遇的事件并非个例。

  据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介绍,该公司在处理其维权事务过程中发现,仅在韦廷建及其亲属名下,包括惠泉”、海天”、金威”、旺仔”、李锦记”等食品饮料行业的知名商标亦被在有关类别获取注册。

  我不想恶意去揣测他们注册这些商标的动机,虽然商标不应是垄断性权利,但结合‘红牛’的自身遭遇去看这个现象,这还是值得警惕的。”徐士青说:我希望能给相关以及更多的知名企业提个醒,如果未能做到防患于未然也一定要有亡羊补牢的思想准备。”

  有业内专家就该现象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则表示,企业自身意识是一方面,另一个角度看,这种现象越来越多,有关部门也应引起重视。如果一些别有用心者注册了一些具有争议的商标,势必引发一连串诸如不正当竞争似的争议事件和官司,各种行政和司法资源还必须随之发生连锁反应,这是对公共资源的一种极大浪费和不尊重。是非角度就能看清的问题,不应要绕很大弯才能解决,否则只能使正义一方维权成本越来越高。

Tags:红牛  
责任编辑:武汉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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