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四男子伪造法院民事判决书认定驰名商标诈骗12.5万获刑

2014-06-10 来源:正义网 作者:雷树根 评论: 点击:
核心提示:嫌正当途径申报驰名商标太慢,几人伪造法院民事判决书骗取他人现金12.5万元。

  正义网南昌6月9日电(通讯员 雷树根)嫌正当途径申报驰名商标太慢,几人伪造法院民事判决书骗取他人现金12.5万元。6月6日,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黄某、范某、何某、张某3年4个月至4年10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2011年,浙江某针织公司委托浙江省义乌市某商标代理公司将其商标办理为中国驰名商标。义乌某商标代理公司负责人方某通过QQ群商标群找到黄某办理此事。黄某在收集了浙江某针织公司的基本资料后,草拟了虚假的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洪民三初第161号民事判决书及其生效证明交给范某。范某从网上搜集了南昌中院相关工作人员的信息,并对判决书及生效证明中审判人员等信息进行了补充完善。而后,范某与何某一同将修改后的判决书及生效证明打印,并盖上了事先找人私刻的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假公章。

  2012年1月,方某陪同浙江某针织公司代表毛某来到南昌,由何某将其带到南昌中院审判大楼门口。张某冒充南昌中院工作人员将装有虚假判决书及生效证明的档案袋交给毛某。

  事后,黄某收到方某通过银行转账的12.5万元,黄某、范某、何某、张某分别分得赃款5.5万元、3.5万元、3万元、0.5万元。

  2013年7月,迫于法律的威慑,黄某等4人主动到南昌公安机关投案,并退交了全部赃款。

  法院审查认为,黄某等4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伪造虚假公文的手段,共同骗取他人现金12.5万元,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但范某等3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中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但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又犯新罪,构成累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Tags:驰名商标  
责任编辑:武汉商标注册
用户名:新注册) 密码: 匿名评论 验证码

评论总数: [ 查看全部 ] 网友评论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帮助(?)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用户注册 - 电子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