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地名商标的可注册性研究

2010-05-09 来源: 作者: 评论: 点击:
核心提示:新中国建国后的第一部《商标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鉴于当时市场经济的不完善及商标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并不很重要,该部《商标法》的规定比较简单,地名商标问题在该部《商标法》中并未得到体现。

    3、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拼音形式

    对于拼音方式的表达是否可以视为地名的使用,须分不同情况考虑。对于公众熟知程度很高的地名,考虑到其在消费者心目中的认知度,同时亦结合考虑拼音形式是我国地名的规范的英文翻译形式,故对于这些地名的拼音形式可以认为是地名的使用。如BEIJING, SHANGHAI。

    对于其他公众熟知程度较低的地名,结合考虑我国拼音具有四声,消费者并不必然会建立拼音与该地名的一一对应关系,故对于这种地名的拼音方式不视为地名使用。如LANGFANG,并不必然对应于廊坊。

    4、外国地名的拼音形式

    除了一些熟知度很高的地名外,对于大部分外国地名的认知通常局限于其中文文字表述,外国地名的拼音方式在实践中很少使用,因此,如果将外国地名的拼音形式作为商标注册使用,不应认定为商标意义上的地名使用。如BALI,很难使人认为其指向巴黎”。

    5、地名的别称或历史名称 

    实践中一些地名还具有规范称呼之外的别称,这些别称虽不规范,但却流传甚广,其在公众中的熟知程度足以使消费者将该名称与具体地名对应起来。如上海被称之为上海滩,天津被称之为天津卫。另外,鉴于我国历史悠久,很多地名在历史上的称呼与现在的名称亦不相同,如长安”之于西安,汴梁之于开封等。对于消费者而言,其亦通常能够建立起历史名称与现有地名之间的对应关系。

    6、与地名字形、读音相近似的标识

    有些商标注册人为规避地名禁用的规定,有时会申请注册一些与地名的字形、读音相近似的标识,如海啦而”、宁厦”等等。因这种表述不是对于地名的正常表述形式,不应被视为地名的使用。当然,这种使用方式有搭地名便车的嫌疑,亦不应允许注册。只是不应适用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而应适用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关不良影响的规定。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适用的形式要件

    地名作为商标使用具有不同方式,既可能是商标仅由地名组成,亦可能地名是商标的组成要素之一。第十条第二款应适用于哪种使用方式,亦是适用该条所应在先解决的问题。

 对此,笔者认为,该条应适用于商标的文字部分仅由地名组成的地名商标,而对地名为文字组成要素之一的商标并不适用。采用这种原则的原因在于,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主要的考虑因素在于具有地理描述性,不具有显著特征,而通常仅在商标文字部分仅由地名组成的情况下,才会出现这种后果。对于地名是文字组成要素之一的商标,因地名在与其他部分组成使用的情况下通常已使该商标具有了显著特征,即便仍未具有显著特征,其亦出现了地理描述性以外的其他含义,据此,适用该条款已不适合。对于文字部分仅包括地名的图文组合商标,虽然其已添加了其他具有显著特征的图形部分,但考虑到文字在商品流通中的重要作用,这种商标亦应认定为地名商标,不具有显著特征,不予以注册。

    如在汝阳杜康”商标案中,法院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虽然禁止县级以上地名作为商标注册,但并未完全禁止地名作为商标的一部分进行注册。争议商标由文字杜康”、汝阳”和圆环图案等设计要素组成,虽然该商标包含汝阳”字样,但争议商标整体上有别于汝阳”地名,具有显著性,据此,争议商标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

    (四)其他含义”的具体理解

    1、其他含义”的合理理解

    前文已提到过,地名之所以原则上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主要原因在于其缺乏显著性,具有地理描述性。那么,如果地名具有其他含义可以注册使用,则应合理地理解为地名的其他含义导致消费者不会注意到其地理描述性。据此,笔者认为对于其他含义”的判断原则是,如使消费者认为该地名为商标或服务的产源地,则该商标中的地名不具有其他含义;反之,则具有其他含义,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或使用。

    一般而言,以下两种情况可以认定为地名具有其他含义:

    (1)该地名除地名含义外,还同时代表其他约定俗成的含义。

    《商标法》中之所以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与对外国公众熟知的地名作为并列的两种情况,其暗含的意思为推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在消费者心目中亦是熟知的。在此情况下,其他含义只有使消费者获得强于地名含义的认知时,该地名才不具有地理描述性。其他含义必须是约定俗成的固定的含义,是现有词汇,而非臆造词。我们倾向于认为指的是在字典词典中所收录的常用词汇。如凤凰”,其不仅是地名同时亦代表传说中的百鸟之王。朝阳”不仅是北京市的一个区、辽宁省的一个城市,其同时亦指初升的太阳,等等。在商标审理与审查标准中,亦认可其他含义应强于地名含义的原则。

    在涉及WASHINGT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商标注册人华盛顿苹果委员会主张,WASHINGTON”除了是地名外,首先是英文姓氏,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但书中规定的情形,应予注册。但商标评审委员会及一审法院均认为WASHINGTON”虽除是美国地名外,亦是普通英文姓氏及美国首位总统姓名,但鉴于相对于中国相关公众而言,其更容易被理解为美国地名,故该标志不应认定为具有《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含义。

    但须注意的是,这种约定俗成的含义不包括公众熟知的地理含义,现实中很多风景名胜同时亦是该地行政区划的名称,因此种含义用在商标上使用亦会使消费者产生认为是地理描述性,故仍不应认定为其有其他含义。如黄山除是县级以上地名,亦是著名风景区名称,但如果将其作为商标注册使用易使消费者认为其来源于黄山地区。当然,如果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会使消费者产生地理性的认知,则另当别论(对此下文将详述)。但除极特殊情况,绝大多数地名均有可能成为绝大多数产品的产源,故不会产生地理性认知的情况应当极少。仍以黄山为例,无论将其用在农产品上,或者医用仪器上,还是游艇等等种类上,均有可能使消费者认为该产品是来源于黄山地区,因此均可能认定其具有地理描述性。在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认定其他含义部分,举了怒江、洪湖、黄山的范例,其认为上述地名即已具有其他含义。对此,我们不能认同。

    (2)该地名用在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认为其代表该商品或服务的产源。

    此处强调的是商品或服务与该地名联系的客观可能性。如北冰洋汽水、南极铅笔等。以北冰洋汽水为例,有正常认知水平的消费者均不会认为该汽水的产地为北冰洋。另如将哈尔滨注册在芒果商品上,消费者亦不会认为是芒果产于哈尔滨。鉴于这种情况下不会使消费者有地理上的认知,将此种地名作为商标注册使用,无悖于《商标法》以及地名禁注条款的立法目的,故此种情况的地名可以注册为商标。鉴于绝大多数商品或服务在产源上均不存在地域的限制,故此种情况并不多见。

    强调一点,某一地名如果具有其他含义,则可以认定其符合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但符合该规定并不意味着该地名一定可以注册为商标,除此之外,该地名商标还须符合《商标法》的其他注册条款,尤其是《商标法》中的禁用条款。如,地名商标的使用不得造成不良影响等等。

    2、对其他含义”的不同理解

    有观点认为,其他含义一般认为是指原本不能取得商标注册的地名在长期使用过程中取得了明显有别于地名的、已为相关公众所接受的第二含义”,使该地名起到商标应有的标识性作用,从而可以获得商标注册。如AMERICAN STANDARD”对消费者而言并不会以为是表示美国的标准而是直接对应于特定厂家。笔者认为,上述观点之所以将其他含义”等同于第二含义”,关键点在于其误解了第十条第二款的法律性质。前文中我们已经分析过,第十条第二款是地名禁用条款,该款中所涉地名不仅不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亦不可作为商标使用。这种规定所带来的直接后果是,这些地名不可能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即不可能获得第二含义。据此,对于上述观点笔者是不赞同的。当然,从理论上讲,笔者同意地名商标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但在我国目前的《商标渤框架下,不能得出这种结论。

Tags:地名  
责任编辑:武汉商标注册
用户名:新注册) 密码: 匿名评论 验证码

评论总数: [ 查看全部 ] 网友评论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帮助(?)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用户注册 - 电子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