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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哥专利无效案北京一中院一审判决全文

2008-06-28 来源: 作者: 评论: 点击:
核心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 (2004)一中行初字第884号 原告辉瑞爱尔兰药品公司(PFIZER IRELAND PHARMACEUTICALS),住所地爱尔兰

  本专利说明书是以递进的方式分别给出了第一级至第五级化合物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自然地理解所谓优选级别的确定应当是与发明目的的实现密切相关的,标准应当是一致的,也就是说特别优选的个别的本发明化合物即第五级化合物的治疗效果是最佳的。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了一种特别优选的化合物的体外试验,并发现它们是对cGMP有专一性的PDEv的很强的选择性抑制剂,同时,说明书还记载了体内临床试验结果,即一种特别优选的化合物诱发了阳萎男性的阴茎勃起。尽管此级化合物有100多种,而说明书在此并未明确是哪一个具体的化合物得出了上述结果,但是应当注意的是,一般情况下,说明书中给出的具体化合物的数据或试验结果是由效果较好的化合物得出的。由此可知,较优选的第四级化合物具有体外和体内活性。第五级化合物作为说明书给出的最优选级别,其中的9个化合物结构相似,其药理学活性应当是近似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确认作为这9个化合物之一的本专利权利要求化合物具有说明书所述的治疗效果是合乎情理的,而无需进一步花费创造性劳动。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第6228号决定中认为治疗效果与第五级化合物以及权利要求化合物缺乏关联,从第四级化合物中筛选和确认权利要求化合物具备治疗效果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忽视了上述情况,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其在上述判断的基础上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是错误的,故该决定应予撤销。

  鉴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潘华平以及联想药业公司等其他第三人关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和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无效理由未予评述,故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针对这两项理由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综上,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6228号决定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2目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622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二、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就专利号为94192386.X的“用于治疗阳痿的吡唑并嘧啶酮类”的发明专利权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辉瑞爱尔兰药品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潘华平、天津市联想药业有限公司、通化鸿淘茂药业有限公司、上海双龙高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华宇制药有限公司、常州天普制药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山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都地奥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海光应用化学研究所、常州市亚邦医药研究所有限公司、重庆康尔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医工医药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其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黄楼支行;户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44537-48),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广良

                           代理审判员    仪  军

                           代理审判员    江建中

                      二 O O 六 年 六 月 二 日

                           书  记  员    佟  姝

Tags:伟哥  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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