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伟哥专利无效案北京一中院一审判决全文

2008-06-28 来源: 作者: 评论: 点击:
核心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 (2004)一中行初字第884号 原告辉瑞爱尔兰药品公司(PFIZER IRELAND PHARMACEUTICALS),住所地爱尔兰

  因此,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不花费创造性劳动,无法确信本专利化合物具有“诱发阳痿男性的阴茎勃起”的效果,在此情况下,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相信本专利化合物具有治疗和预防雄性动物勃起机能障碍的效果。

  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辉瑞公司提交了多份反证,其中反证12~16及反证18是证人证言。这些反证的出证人均为辉瑞公司的雇员。对于反证12,辉瑞公司没有提交有关的公证和认证材料,这些证人证言欲证明的内容也没有记载在说明书中,亦没有证据证明这些内容属于现有技术,因此,上述反证不能用于证明本专利已充分公开。反证22-1、22-2、22-3、22-4是Louis J. Ignarro的专家报告及其个人资料,其结论是作者本人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并没有考虑到使用cGMP PDEⅤ抑制剂治疗勃起功能障碍,不能用于证明本专利已充分公开。反证11、反证19、反证23是辉瑞公司的陈述及补充的实验数据,这些实验数据是辉瑞公司自己掌握的不属于现有技术的资料,同样不能用于证明本专利已充分公开。反证26是辉瑞公司提交的本专利优先权日之前公开的磷酸二酯酶抑制剂的专利文献的综述,其内容不涉及使用本专利化合物和cGMP PDEⅤ抑制剂治疗雄性动物勃起机能障碍,因此,不能证明本专利已充分公开。反证27、反证28的真实性无误,且其均公开于本专利申请日前,属于本专利所属领域的已有技术。辉瑞公司未对提交这两份文件所要证明的观点进行任何阐述,且反证27、反证28所披露的技术内容均不能使本专利所存在的公开不充分的缺陷得以克服。

  综上,根据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内容并结合所属领域的现有技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不花费创造性劳动,无法确信本专利化合物能够治疗或预防雄性动物勃起机能障碍。故不能认为本专利说明书对于权利要求书中技术方案的公开是充分的,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据此,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6228号决定,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辉瑞公司不服第6228号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称:一、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事实错误。本专利说明书中已经给出的具体化合物的数据或实验结果,应被认定为最高优选级别的化合物,即第五优选级别的化合物,而不是第四级化合物。二、专利复审委员会适用法律不当。1、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第6228号决定中应用了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不同的标准。其认定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唯一理由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不经过创造性劳动无法确信本专利化合物能够治疗或预防雄性动物勃起机能障碍。而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只要说明书的内容和技术人员所掌握的现有技术知识、技术常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结合提供了实现发明所需的全部必要技术手段,说明书的公开就是充分的。除此之外,任何额外要求,都是对法律的不当扩大解释和错误解释。2、专利复审委员会混淆了药品上市的标准和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关于公开充分的标准。3、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6228号决定违反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三、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导致其作出错误的行政决定。1、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本案争议焦点的认定是错误的。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能否不经过创造性劳动实现该发明,而不是技术人员是否需要花费创造性劳动方可相信本专利化合物的第二医药用途。2、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本专利说明书内容的分析及由此作出的结论是错误的。本专利说明书中给出的“特别优选的化合物”的试验数据和效果描述属于第五级化合物。普通技术人员完全能够认定属于同一优选级别的这9种化合物都具有大致相同的活性和效果,从而完全能够确信本专利的cGMP PDEV抑制剂具有“诱发阳痿男性的阴茎勃起”的效果,且不需要进行任何筛选。本专利说明书清楚、完整地公开了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四、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程序不合法。辉瑞公司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曾对无效宣告请求人的代理人资格提出明确异议,但专利复审委员会未予准许,且在第6228号决定中没有述及这一重要程序问题。综上,辉瑞公司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6228号决定,并判令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做出无效请求审查决定,维持本专利有效。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提交的书面答辩中除坚持其在第6228号决定中阐述的理由外,针对辉瑞公司的起诉辩称:一、专利复审委员会充分考虑了本专利说明书对相关内容的记载,但说明书中没有任何记载表明说明书给出的有限的实验数据和相关技术效果是归属于第五级化合物的,因此,辉瑞公司关于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事实错误的主张不能成立。本专利在提交申请时要求保护的是一种通式化合物(即式I化合物)的医药用途,在接受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简称原中国专利局)的实质审查时,辉瑞公司出于各种原因,将原来申请的式I化合物的医药用途修改为要求保护其中的某个具体化合物(即本专利化合物)的医药用途。因此,无论是公开说明书还是授权的公告说明书中记载的“本发明化合物”毫无疑问应当指“式I化合物”,本专利说明书存在的几处对效果的描述也主要是针对式I化合物。鉴于本专利说明书在描述其技术效果时有许多不确切的描述,致使说明书所述的效果缺乏明确的指向及关联,导致本专利在要求保护一个具体的化合物的医药用途时缺乏与之对应的明确的效果描述。此外,在审查本专利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其要求保护的化合物时,专利复审委员会还考虑了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现有技术状况。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第6228号决定中所认定事实是清楚的。二、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第6228号决定中使用“确信”的表述,是对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恰当的理解和适用。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认定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对法律的适用是正确的。三、从相关法律条文可以看出,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与TRIPS协议第29条第1款的规定是一致的,对此,辉瑞公司也予以认可,其认为中国在加入WTO之后“对专利性问题适用更严格的标准”没有任何依据。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是该法律规定在具体案件上的适用,而不是调整该法律规定本身。因此,在判断本专利是否有效时,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仅正确适用了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也完全符合TRIPS协议的规定。四、辉瑞公司在对无效宣告请求人的代理人资格提出异议时并没有提出用以支持其主张的法律依据,且辉瑞公司在起诉状中也未提出相关依据。鉴于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禁止专利复审委员会的退休人员从事专利代理,且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口头审理时已经明确对辉瑞公司的请求不予支持,故辉瑞公司以此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6228号无效决定的程序不合法缺乏法律依据。综上,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6228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请求人民法院维持第6228号决定。

Tags:伟哥  无效  
责任编辑:武汉商标注册
用户名:新注册) 密码: 匿名评论 验证码

评论总数: [ 查看全部 ] 网友评论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帮助(?)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用户注册 - 电子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