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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斯伯顿公司诉美国海军一案看美国专利法中的“禁止销售原则”

2008-03-28 来源:中国石油石化专利信息网 作者: 评论: 点击:
核心提示:2005年2月28日,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就加拿大斯伯顿(Sparton)公司的上诉作出判决,认为上诉人的US 3,921,120和US 4,029,233号专利(以下简称120专利和233专利)并没有
日,斯伯顿公司向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提交了一份“两倍深度探测性能声纳浮标”的设计专利申请,即“120”专利。斯伯顿公司接着又在此基础上提交了一份分案申请(233”专利),内容是声纳浮标的放射盘。两项专利的权利要求都包含了声纳浮标中使用的单片放射盘。

  1992年,斯伯顿公司向联邦索赔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根据美国法典第28编第1498(a)(该条款内容为“与政府有关的专利和版权案件”)赔偿政府未经许可使用120233专利所带来的损失。政府则根据美国法典第35(专利法)102(b)款的“禁止销售原则”,请求法院认定这两件专利无效。索赔法院认为120233专利所涉及的产品已在关键日之前进行了销售,试验使用例外(experimental use exception)不适用于本案,因为斯伯顿公司销售该设备从根本上说是商业性质而非试验性质。据此,该法院准许了政府的要求,认为根据 “禁止销售原则”,该专利权无效。

  斯伯顿公司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该法院根据美国法典第28编第1295(a)(3)款作出了驳回原判发回重审的判决。

分析

  禁止销售原则

  尽管在审理期间,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再次调阅了2001年巡回法院就Monon Corp v. Stoughton Trailers, Inc.239 F.3d 1253, 1257 (Fed. Cir. 2001)】一案作出的判决,认为专利是否根据美国法典第35编第102条的“禁止销售原则”而被认定无效是一个法律问题[2],但是法院认为作出该判断还必须依据相应的事实认定。

  根据美国专利法,如果要根据“禁止销售原则”认定专利无效,必须在关键日之前满足:第一,该产品是为商业销售或者明知是为销售目的而提供的;第二,对该发明必须有申请专利的打算。这个条件的实现至少有两种途径:a)证明在关键日之前已付诸了实施和b)证明在关键日之前发明人已经准备了图纸或其它对该发明的描述,并足以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进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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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武汉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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