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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归属问题

2010-04-14 11:47:14 来源: 作者: 【 评论: 点击:
核心提示:通常情况下,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属于软件的开发者,在实践中,如无相反的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既为该软件的开发者。

  通常情况下,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属于软件的开发者,在实践中,如无相反的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既为该软件的开发者。

  以下将着重讨论对特殊情况下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1)、合作开发的软件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软件开发需要巨额投资的特点所决定,一项软件往往需要由多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协作开发完成,可以合作说软件经常是每个开发者创造性智力劳动的结晶。我国《软件条例》明确指出,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除另有协议之外,其软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在具体实施中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①、如果在合作开发软件的过程中,合作开发者之间签订了关于共同完成的软件著作权归属的书面协议的,应根据书面协议的约定来确定该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②、如果合作人之间没有签订关于软件著作权归属的书面合同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的,则应按照法律的规定来确定著作权的归属,具体规定如下:

  如果合作开发的软件是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可以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单独的享有著作权。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每个开发者在行使自己的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该软件著作权整体的行使,必须得到各合作开发者的同意。如果合作开发的软件是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应该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全部的开发者协商一致来行使;若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的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2)、受委托开发的软件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接受他人的委托开发的软件属于委托开发的软件。根据《软件条例》的规定,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著作权可以根据以下方法确认其归属:

  ①、如果委托者和受委托者之间签订了书面的委托开发合同,并对委托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有明确约定的,那么该委托开发软件著作权应依照双方协议的约定确认权利归属关系。

  ②、如果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的委托开发合同,或者虽然签订了书面的委托开发合同,但是合同中对该委托开发软件著作权的归属约定不明确的,那么根据法律的规定,该委托开发软件的著作权则属于受托者所有,但是委托人可以享有该软件的使用权。

  (3)、接受任务开发的软件

  接受任务开发的软件是指为完成国家机关下达的任务所开发的软件,它的著作权的归属的确定同委托开发的软件著作权归属的确认方法相类似,即根据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有无明确的规定来确定其著作权的归属,如果在国家机关下达的项目任务书或者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没有规定著作权的归属或者规定不明确的,其著作权应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有。

  (4)、职务软件

  职务软件是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并且是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或者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或者是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所谓物质技术条件主要是指开发该软件所必需的计算机硬件系统、其他与软件环境、资金、设备以及其相关的文档、技术资料等。职务软件的著作权属于开发者所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如果一个自然人所开发的软件不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并与其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从事的工作内容没有直接联系,而且也没有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则该软件不属于职务软件,其著作权属于开发者本人。

  根据我国《软件条例》的规定,软件开发者个人仅对职务软件享有署名权,而其他权利均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享有著作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给予开发软件的自然人奖励。

  如果用户在软件开发过程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起到了智力创造的主要作用,而计算机系统一直于辅助的地位,仅仅是机械的辅助作用,例如,存贮设备、打印设备等,那么,该计算机用户作为该计算机辅助开发软件的真正开发者应当享有其著作权。

  ②、软件辅助开发程序的权利人享有计算机辅助开发软件的著作权

  如果用户在开发过程中,只做了少量操作或少量的输入工作等,该软件的最终开发完成主要是靠计算机系统中所安装的软件辅助开发程序来完成的,甚至是主要靠辅助开发程序自动生成的。则该软件的开发实际上是软件辅助开发程序的权利人完成的,该软件的著作权自然应当归其所有。例如,在VB程序语言软件中就包含许多功能模块,用户只需输入一些简单的数据,模块就可以自动运行生成用户所需要的软件。在此种情况下,新生成软件的著作权应属于软件辅助开发程序的权利人。

  ③、用户与软件辅助开发程序的权利人共同享有计算机辅助开发软件的著作权

  如果在软件开发过程中,由用户与软件辅助开发程序的共同作用而完成了软件的开发,例如软件辅助开发程序的权利人提供多种设计方案,由用户根据设计要求对设计方案进行遴选、组合等,最终完成软件的开发,其著作权就应该归双方共同所有。

  (7)、编辑组合软件

  编辑组合软件属于一种编辑作品,是将不同开发者开发的、不同的程序单元进行编辑组合而形成一个新的体现其独特性的软件集合,例如软件包。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对于编辑组合软件也应当享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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