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2-15 13:08:57
答: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应当直接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各口岸海关不受理或者向海关总署转交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 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将申请书和随附文件直接寄送至以下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 邮编:100730 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知识产权保护处
2010-04-26
2008-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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