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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的协调处理

核心提示:nbspnbspnbspnbsp现实生活中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相互关联的案件大量存在,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形成的争议应该分别按照不同的诉讼程序解决,而在现行司法体制下,分别由同一法院内部不同的审判庭适用不同的规则来

    现实生活中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相互关联的案件大量存在,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形成的争议应该分别按照不同的诉讼程序解决,而在现行司法体制下,分别由同一法院内部不同的审判庭适用不同的规则来审理,因此而导致不同性质的纠纷之间相互交织与冲突的情况。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的交织为其中的典型,对于这类相互交叉的案件到底如何处理,历来是我国诉讼法学研究中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
案件的界定及其类型

    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织案件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同时存在需要解决的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在法律事实上有一定的关联,处理结果互为因果关系或者互为前提条件的一种案件形式。其特征是:一是法院先前已受理了某一争议,但未审理终结,而前一个争议的解决牵连到后一个争议,法院必须解决两个诉讼的审理顺序。二是在法律事实上具有关联性。三是处理结果上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前提条件。

    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织案件在实践中表现多样,有学者将其分为三类:一是以民事争议为主,涉及行政争议的关联案件;二是以行政争议为主,涉及民事争议的关联案件;三是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并重的关联案件。
案件产生的原因分析

    要构建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织案件的诉讼制度,必须要了解造成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织案件的处理方式不能确定的原因。笔者认为,存在冲突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主体个性方面(主观)。
    
    一是行为人的行为存在违法的竞合。在现实生活中,当当事人实施的一种行为同时违反了行政法律和民事法律的规定,引起两种不同的结果,就出现了法律责任的竞合,产生民事与行政争议的交叉或者重合。
二是现代社会行政权的扩张。随着行政权的扩张,行政理念的转换,行政作用的领域、活动显著扩大,行政行为的方式也呈多样化,行政机关不仅能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还对某些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争议具有司法裁决权,行政确权行为也总是引起民事与行政争议的交叉和重合。
    
    第二,主体生存的社会环境(客观)。
   
    一是行政与民事争议定性及界分非常困难。民事与行政争议定性不准确,尤其是行政争议的定性,理论上的研究不太成熟,导致司法实践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彰显,在诉讼程序的选择方面表现极大的随意性。
    
    二是公私法之间的交织。在我国,一般情况下民法和行政法调整对象、调整手段方面有根本区别,但在特殊情况下二者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它们之间的很大部分的法律规范存在相互交叉和重合的情形。一旦引起诉讼,就存在在诉讼中解决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的程序先后的问题。
    
    三是两种诉讼制度的差异以及不同审判庭之间管辖制度协调的缺位。

    案件的协调处理
    
    关于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织案件的解决,目前学界大多主张建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也有学者主张建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和民事附带行政诉讼并行的模式。但是,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织的情况非常复杂,必须针对不同的情况设计不同的处理机制。结合案件的类型并借鉴国外的经验,笔者提出了如下两种解决思路:
    
    第一,民事诉讼中的行政附属问题。
对此问题,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存有三种不同的主张和做法:第一种意见认为,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无权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第二种意见主张,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应避免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而经行运用民事法律和其他事实根据作出裁判。第三种意见主张,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可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对于上述三种观点,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较为合理。首先,我国民事审判权和行政审判权的行使纯属法院内部分工,这为我国法官在民事诉讼中处理和解决行政附属问题提供了相应的便利与制度支撑。其次,在民事诉讼中有条件地处理和解决行政附属问题符合诉讼经济原则,有利于当事人权益的及时保护。再次,我国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为在民事诉讼中有条件地处理和解决行政附属问题提供了依据。值得注意的是,2002年5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请示所作的《关于专利法、商标法修改后专利、商标相关案件分工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对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专利权或者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就同一专利或者商标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请求复审决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而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庭审理;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其他行政案件,由行政审判庭审理。”该批复将专利商标民事纠纷中的行政案件交由知识产权庭一并审理,这种做法开创了在专利商标民事纠纷诉讼中一并审理行政案件的先河。
    
    第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一般认为,所谓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在审理和确认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正确与合法的同时,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合并审理与被诉的具体行为有关联的民事争议的活动以及该活动所产生的诉讼关系。但是对于行政诉讼能否附带民事诉讼,以及具体的案件范围,我国行政诉讼法未作明确规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未作规定,理论界对此存在争论。
    
    笔者认为,我国目前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范围宜界定为以下两类:一是存在侵权行为的被害人的行政处罚案件;二是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机关已经许可的某种行为时,第三方认为侵犯了自己的民事权益,第三方提起行政诉讼过程中要求法院附带解决民事争议。
    
    综上所述,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织案件的处理必须立足于审判实践,在制度设计上必须要考虑其要实现的价值目标作为原则。(段振仙  刘新蕾)
Tags:争议  处理  协调  民事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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