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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一标多类

2014-05-05 来源:百度百科 作者: 评论: 点击:
核心提示:一标多类是商标注册申请的一项基本原则。在现阶段世界上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则有两种,一种是一标一类原则,一种是一标多类原则。

  定义:

  所谓一标多类是指一件商标注册申请中就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现世界大部分国家实行一标多类的原则,我国将于2014年5月1日起实行一标多类的商标注册申请原则。

  2法律依据:

  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4年5月1日实施。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3优点:

  实行一标多类商标注册申请原则有如下几个好处:

  一、可以减少商标注册申请量。现阶段我国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则是一类一标,近十年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每年均超过100万件,实行一标多类原则后,商标注册申请量将至少减少五成。

  二、可以减少商标局商标审查量,提高商标审查时间。原先实行一标一类原则,申请人注册申请同一商标多个类别,将会有多件商标,这多件商标将会分别则多名商标审查员进行审查,实行一标多类后即变成一件商标,由一个审查员进行审查。

  三、可以减少商标注册人后续商标变更转让、续展等费用。

  四、极大地减少商标管理的行政费用。

  减少《商标公告》印刷、发行的费用,减少《商标公告》页数。

  减少商标登记簿登记量。

  减少商标局商标计算机数据库的容量。

  4当前形势:

  目前我国在商标注册方面仍实行一标一类的商标注册申请原则,即:在一件商标注册申请书上同一商标只能就一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项目提出注册申请,若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申请同一商标,应当按类别提出注册申请。

  例如:申请注册文字商标“海尔”,用于计算机、洗衣机和空调器、空调设备的安装和维修应分别在第九类、第七类、第十一类和第三十七类分别提出注册申请。

Tags:商标法  
责任编辑:武汉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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