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优先权证明

  优先权指在巴黎公约成员国中,一申请人向两个以上国家分别提出同一商标注册申请,相隔时间若不超过六个月,可用第一次申请日期作为第二次申请的日期,以取得优先申请的权利。如我国某一申请人于1998年1月1日向中国商标局提出商标国内注册申请,继而又于1998年7月1日前向名国商标主管机关就同一商标提出国际注册申请,那么这个申请人便可要求优先权,以第一次的1998年1月1日的申请日期作为第二次的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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