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法解释下的假冒注册商标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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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有不少委托人向我咨询新法有哪些变化。上个月,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我便简单地撰写了篇小文章,谈个人看法,但忘记把文章同步至微信公众号。如今离新的司法解释施行已逾半个月,也希望本文的姗姗来迟也能为各位朋友解惑。

  假冒注册商标类犯罪的入罪量刑迎来新变化,在4月26日,最高法与最高检出台的司法解释生效了,相较于之前,司法解释对商标犯罪的入刑以及判罚是有不少变化的。因为这个司法解释都规定得比较明确了,所以,我就挑几个值得关注的地方来说说。

  第一,以往,因商标侵权被行政处罚了,再犯商标犯罪的,一般是不能判缓刑的,那么现在判缓刑的标准就变宽松了,是否能判缓刑,不再受这个条件的限制了。

  第二,拔高了刑期跳档的金额要求,之前是按照五倍来把握,例如假冒注册商标罪,入罪金额是5万,那么25万以上,就可以判三年以上,现在是按照十倍来把握了,到50万以上才到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也是按照十倍来把握,只有商标标识犯罪,还是按照原来的五倍来把握。

  第三,对假冒注册服务商标作出了规定,入罪金额标准就没有包括非法经营数额了,仅仅以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作为标准来考虑,并且可以看到在征求意见稿中,是规定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为入罪金额,这次正式出台的司法解释,还是规定为五万。

  第四,罚金刑增加了,由原来的违法所得的一倍到五倍,增加到一到十倍了。

  第五,对于如何判断是否为两种以上商标作出规定,如果是假冒注册商标罪,或者是商标标识犯罪涉及到两个商标以上的,入罪标准是要比涉及单个商标更低,怎么样去判断是否为两个以上商标呢?司法解释就作出规定了,“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是指识别商品、服务不同来源的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有些注册商标尽管不同,但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均指向同一商品、服务来源的,就是均指向这个品牌的,那么就不应当认定为“两种以上注册商标”了。

  第六,降低入罪的标准。这次的司法解释增加了两年内因商标侵权被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后,再犯商标犯罪的规定,它的入罪数额标准就要比一般情形的更低,主要体现在假冒注册商标罪当中,以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上,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以上的,以及违法所得在2万以上的,就可以达到入罪的标准了。在商标标识犯罪中,标识数量在5千个以下,违法所得在1万个以上,非法经营数额在2万元以上,就可以达到入罪的数额标准。

  第七,降低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入罪标准,之前是标识两万个以上,违法所得3万,非法经营数额5万,现在倒是降低至,标识一万个以上,违法所得两万,非法经营数额三万了。看来,对商标标识犯罪是要从严打击了。

  总的来说,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降低入罪标准,提高跳档的金额,减小缓刑的限制,增加了罚金的数额,我看啊,一方面扩大打击面,另一方面又将之轻罪化处理,多适用罚金刑。(何国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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