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拥有证明商标80件 总量位居全国前列

记者日前从浙江省农产品品牌建设论坛暨证明商标管理运用推进会议上获悉,到目前为止,浙江省已有证明商标总量达80件,是2004年的3.5倍,证明商标总量位居全国前列。

  据统计,截至目前,浙江全省已有农产品著名商标324件、涉农驰名商标12件,证明商标总量达80件,是2004年的3.5倍。另外,还有30多件证明商标正在国家商标局申请和核准之中。其中饱负盛名的“龙井茶”、“金华火腿”、“龙泉青瓷”、“东阳木雕”等千年历史品牌获得成功注册。

  浙江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证明商标的使用,使得地理标志产品的附加值得到较好的体现,产品价格上升较多。例如楚门文旦用上证明商标后,每公斤售价比一般文旦价格高出了3─4元/斤,2008年玉环全县销售文旦2.058万吨,增加值达1亿多元;余姚瀑布仙茗从1999年每斤50元,上升到现在的800多元,精品茶达每斤1200多元,茶农的年收入从证明商标使用前的3万元,增至现在的5万多元。

  接下来,浙江省工商部门将从创牌转移到证明商标的有效使用上来,坚持培育地理标志区域品牌和培育特色产业一起抓,对证明商标申报省著名商标的,给予倾斜政策,对符合条件申报驰名商标的,将特事特办,及时上报争取;同时,切实加强证明商标的重点保护,并及早到国际相关国家进行商标国际注册,实现国际、国内的双重保护。

  【名词解释】:证明商标

  证明商标(CERTIFACATION MARK)

  由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以证明商品或服务的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标。比如“绿色食品”标志等。

  证明商标注册人的权利和义务

  证明商标注册后,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证明商标规定条件的,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其使用。

  注册人对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任何修改,均应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证明商标注册人应当在他人办理证明商标使用手续后1个月内,将使用人的名称、地址、使用商品或服务等内容,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予以公告。

  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证明商标注册人可以将注册的证明商标转让给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其他组织,但必须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公告之日起生效。

  证明商标注册人违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商标局可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的证明商标。

  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履行控制职责,致使证明商标使用人的商品或者服务达不到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定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注册人承担赔偿责任。

  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其商标的使用失去控制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证明商标专用权被侵犯的,注册人可以根据商标法及其条例的有关规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公告的使用人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参与上述请求。

  (以上信息来自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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