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出台了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知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根据《巢湖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规定,申请认定市知名商标应具备以下条件,即:申请人为住所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标注册人;该商标实际使用满3年以上,且核准注册已满1年以上,商标权属无争议的;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2年销售额、纳税额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我市同行业中位居前列;商标所有人商标意识强、使用规范、无违法行为,有严格的商标印制、使用管理、保护制度和措施;商标所有人注重对商标的广告宣传,其广告覆盖地域较广,效果较显著,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认知度;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2年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有完善的售后服务,无消费投诉纠纷,具有较高的市场信誉。商标所有人认为其商品符合市知名商标的认定条件,可以于每年3月15日前向县(区)工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县(区)工商局初审,市工商局复审,市知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经评审委员会评审认为符合市知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在媒体上公示,并予以公告认定。
被认定为市知名商标的,可以推荐申报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认定。市知名商标一经认定,该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其核定使用商品及商品的包装、装潢、说明书、合格证、广告宣传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巢湖市知名商标”字样。自市知名商标公告之日起,未经知名商标所有人许可或授权,他人不得以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数字作为企业名称或字号使用,造成误认的,市知名商标所有人有权请求市、县(区)工商局给予处理。国家对企业名称登记另有规定的除外。他人以市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数字和颜色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作为商品名称、包装物装潢上使用的、暗示该商标商品与市知名商标有某种联系的,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市、县(区)工商局给予处理。他人以任何不正当方式淡化、丑化、诋毁市知名商标、给市知名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的,可以请求市、县(区)工商局给予处理。
同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市知名商标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经济户口”档案,监督检查市知名商标的使用保护,查处损害市知名商标的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