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老字号小商品交易市场,有着“天下第一街”之称的汉正街,想必每个武汉人都不陌生。然而,自去年12月起,汉正街的30余家批发商品经营户陷入了困境:陆续被彪马欧洲公司(以下简称彪马)起诉,并被要求赔偿因销售侵犯彪马商标权产品所造成的损失近200万元。记者昨悉,该案经武汉市中院审理,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诉经营户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赔偿彪马损失共计30余万元。
汉正街30余商户被告了
彪马是一家在德国注册的体育用品生产巨头,以边有瓦动服装等为主要产品。该公司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及其组合商标早于1978年12月在中国就已核准注册。
2010年11月,彪马委托公证人员,对位于汉正街与利济南路交会处的浙江鞋城内多家销售印有彪马商标的边有⑦动衣、皮带等商品的经营店进行了现场证据保全,随后委托律师向涉嫌侵权的熊某等30余家经营户及场地出租方武汉市三江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寄发律师函,要求其停止侵权、销毁相关侵权商品并赔偿损失。
2012年12月底,彪马将上述人员及单位告上法庭,称众被告的侵权行为给该公司的品牌形象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且侵犯了经该公司合法授权的大量国内经销商的合法权益,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应损失200万元。
PMUA、PAUM都侵权
武汉市中院受理该案后,将被诉经营户销售产品的标识与原告彪马的注册商标进行比对,发现被诉侵权商品上的图形标识,有少部分与彪马图形完全相同,绝大多数则属模仿彪马的豹图形标识,且在跃豹的整体形状、跃起形态上极为近似,若不仔细对比难以辨别;被诉侵权商品上的文字标识,有的与彪马的“PUMA”标识完全相同,有的则将“P”字母后的三个字母调换顺序组合成如“PMUA”、“PAUM”等文字,在整体表现形态上也容易与原告的商标相混淆。
承办法官初步认定,浙江鞋城熊某等经营户销售的印有与彪马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品,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并向经营户反复讲解了相关法律规定。
记者昨悉,经武汉市中院法官主持调解,原被告已于近日达成经营户停止销售被诉产品、向彪马欧洲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调解协议。
法官点评
武汉市中院承办法官:很多经营户有个误区,以为没有参与生产侵权产品,就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其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很明确,“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而法律也规定,商标近似是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自2009年底起,彪马欧洲公司陆续将武汉市销售侵权商品的经营户告上法庭,至今武汉市中院已审结同类案件276起。因此,经营户一定要吸取教训,不要再交类似的学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