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马仕”同名诉讼知多少

 

  日前,“HERMES(爱马仕)”品牌所有人埃尔梅斯国际与佛山市顺德区达丰制衣有限公司(下称达丰公司)关于“爱马仕”商标展开的争议行政诉讼案已引发业界广泛关注。不过记者近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调查采访获悉,埃尔梅斯国际的“爱马仕”商标纠纷对象并非仅达丰公司一家。

 

  记者调查发现,仅自2010年至今,埃尔梅斯国际作为原告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商标行政案至少有7件,涉及申请、注册在多个类别商品的“爱玛仕”、“爱马仕”、“爱玛仕”、“爱美仕”等商标,涉案相关企业除达丰公司外,还包括法国爱玛仕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法国爱玛仕公司)、中山市爱马仕洁具有限公司(下称中山爱马仕公司)、广东省惠州市圣美意真皮手袋有限公司(下称圣美意公司)等。

 

  其中日前被舆论广泛关注的“爱马仕”商标纠纷案,源于2009年7月10日,埃尔梅斯国际对达丰公司1995年申请并于2002年9月获准在领带、服装等商品上注册的两件“爱马仕”、“爱玛仕”商标提出的争议申请。埃尔梅斯国际认为达丰公司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争议商标。商评委随后根据埃尔梅斯国际的申请,认为两案的焦点为两件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恶意摹仿、复制或者翻译埃尔梅斯国际驰名商标的行为。根据埃尔梅斯国际提交的涉案证据,商评委认为埃尔梅斯国际引证的“HERMES”商标尚未能在中国达到驰名商标的知名程度,因此裁定维持这两件商标注册

 

  2010年7月5日,商评委依照达丰公司针对埃尔梅斯国际申请注册的两件“爱马仕”、“爱马仕”商标提起的争议申请作出裁定,撤销这两件商标在服装商品上的注册,维持在鞋、帽等商品上的注册。据悉,达丰公司此前提出撤销申请称这两件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爱马仕”、“爱玛仕”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评委审理后对该理由表示认可。

 

  商评委作出上述4份裁定后,埃尔梅斯国际均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了商评委。2011年12月20日,法院对4案作出一审判决,均支持商评委涉案被诉裁定。目前,这4起案件均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处于二审阶段。

 

  法国爱玛仕公司于2003年3月7日在摩托车、自行车等商品上注册了“AIMAS爱玛仕及图”商标。埃尔梅斯国际2004年12月3日向商评委提出争议申请称,其是全球最大的时尚奢饰品生产商之一,其拥有的引证商标在服装及其配件、箱包皮具、丝巾等商品上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将误导公众,并淡化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和特定指示性。但该理由未能得到商评委支持。在随后的行政诉讼中,法院亦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并不会产生误导公众并损害埃尔梅斯国际利益的后果。

 

  2003年3月19日,中山爱马仕公司经受让获得“爱马仕AIMAS及图”商标,该商标被申请在坐便器、浴室装置等商品上。此前,在该商标公告期内,埃尔梅斯国际对其提出异议。随后经商标异议和商标异议复审程序,商评委未对埃尔梅斯国际的“引证商标‘爱马仕、‘爱马仕’系驰名商标从而应予跨类保护”的主张予以支持,并裁定该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在行政诉讼阶段,埃尔梅斯国际亦未能胜诉。

 

  圣美意公司于2002年7月31日受让获得“爱美仕HEMOES及图”商标权,该商标被核定使用在钱包、手提包等商品上。2004年3月,埃尔梅斯国际提出撤销该商标争议申请,并主要主张该商标构成对其在先在皮革制袋、行李箱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爱马仕”、“爱马仕”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以及构成对其在先权利的侵害。随后,商评委、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亦未予认可其主张。

 

  延伸阅读:

 

  当奢侈品品牌遭遇“孪生兄弟”

 

  “阿玛尼”与“艾曼尼”

 

  中国香港香舍丽榭服饰国际有限公司于2002年3月19日申请注册“艾曼尼”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鞋、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后被加·莫德菲尼公司提出异议和异议复审,称“艾曼尼”商标与其引证的“阿曼尼”、“ARMANI”商标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评委则裁定核准“艾曼尼”商标在婴儿全套衣商品上注册,其他商品上不予注册。

 

  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下称阿玛尼公司)后承继该案并起诉商评委。法院审理认为,“艾曼尼”商标由文字组成,“ARMANI”商标由字母组成,两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法院还认为,“ARMANI”商标在中国虽有一定的知名度,但不能证明在“艾曼尼”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已经成为驰名商标。

 

  两个“LVMH”

 

  2001年10月17日,法国LVMH酩悦轩尼诗路易斯威登集团公司(下称路易威登公司)在法国注册“LVMH”商标,后通过商标国际领土延伸在我国享有“LVMH”商标在贵重金属及其合金、金银制品等商品上的专用权。2002年,中国香港新元企业有限公司申请在成套烹饪锅等烹饪厨具商品上注册“LVMH”商标。此后,路易威登公司提出异议及异议复审,均告失败。

 

  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双方商标均为“LVMH”,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成套的烹饪锅、铁勺等商品与路易威登公司“LVMH”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群体等方面具有较大关联性,应判定为类似商品,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卡地亚”与“卡蒂娅”

 

  自然人马某于2003年6月24日申请注册“卡蒂娅CARTIYE”商标,指定使用在记时器、导航仪等商品上。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下称卡地亚公司)认为该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卡地亚”和“CARTIER”商标构成近似商标,遂提出异议。经异议和异议复审程序,卡地亚公司主张未获认可,并核准“卡蒂娅CARTIYE”商标注册。

 

  卡地亚公司称其“卡地亚”、“Cartier”商标2004年曾被国家商标主管部门认定为“宝石、首饰”上的驰名商标。不过商评委仅将其作为曾受驰名商标保护的记录予以考虑。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卡蒂娅CARTIYE”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卡地亚”、“Cartier”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已成为广为知晓的商标并达到驰名程度。

 

  “香奈儿”与“香奈尔”

 

  广东省佛山市华兴利陶瓷有限公司(下称华兴利公司)于2002年6月25日在陶瓷商品上的申请“香奈尔CHANEL及图”商标。中国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香奈儿公司)提出异议,称该商标与其“CHANEL”、“香奈儿”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最终经商评委裁定认为,香奈儿公司“CHANEL”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已被广大消费者知晓,华兴利公司申请“香奈尔”商标的意图难谓正当,而且极易使消费者误认,并可能致使香奈儿公司的利益受损。

 

  华兴利公司则表示,其“香奈尔”品牌已在国内陶瓷建材行业享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法院审理后认为,“香奈尔CHANEL及图”的注册未构成与香奈儿公司引证商标的跨类混淆,但构成对香奈儿公司引证商标的淡化。(记者 杨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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