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对“新劲XINJING及图”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案做出终审判决,“新劲XINJING及图”商标(下称复审商标)的注册终被撤销。
据了解,复审商标由浙江省龙泉市新劲机械配件厂(下称新劲配件厂)于2000年8月14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01年11月7日获准注册。2009年3月27日,经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被转让给浙江新劲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下称新劲公司)。
2006年11月13日,日本株式会社不二工机(下称不二工机)针对复审商标,向商标局提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商标局驳回了不二工机的撤销申请。不二工机不服决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
商评委经审理认为,新劲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本案指定期间被公开、合法、有效地使用在核定商品上,复审商标属于连续三年停止用的情形。2011年1月4日,商评委作出商评字[2010]第39681号《关于第1661766号“新劲XINJING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下称第39681号决定),决定撤销商标局的决定,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新劲公司不服商评委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提交了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被使用的证据。经审理,北京一中院判决维持了第39681号决定。
新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2011年10月8日北京高院受理了此案。
据了解,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03年11月13日至2006年11月13日期间,是否进行了商业上的实际使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行为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业内人士认为,这项规定旨在整合商标资源,清理已经不使用的废弃注册商标,为新商标的注册和使用铺平道路,并以此督促商标注册人及时、合理地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防止商标资源的浪费。
北京高院经审理认为,新劲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中国大陆地区进行了商业上的实际使用,并最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审判决和第36981号裁定,驳回新劲公司的上诉请求,复审商标“新劲XINJING及图”的注册被予以撤销。(王国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