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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商标争议终了 “小鸟”展翅维权

2011-10-25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杨强 评论: 点击:
核心提示:10月18日,刚刚在“小鸟伊人”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终审中获得有利判决的天津泰丰小鸟电动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丰公司)负责人向本报记者介绍了该案经过,并表示随着该案终审审结

  10月18日,刚刚在小鸟伊人”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终审中获得有利判决的天津泰丰小鸟电动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丰公司)负责人向本报记者介绍了该案经过,并表示随着该案终审审结,不仅进一步明确了泰丰公司小鸟”商标在第12类自行车等商品上享有的在先权利,同时对泰丰公司今后维权也有很大帮助。

  据该负责人介绍,泰丰公司小鸟”品牌最早于2001年8月开始使用在童车、自行车上,并于2003年11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了小鸟及图”商标,核准在第12类自行车、童车等商品上使用。目前,其小鸟”商标已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并曾于2008年被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天津市著名商标。2007年5月,山东临沂海阔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阔公司)通过商标转让,从他人处受让了第3393060号小鸟伊人XIAONIAOYIREN”商标的专用权。此后,海阔公司又向商标局申请了多件与泰丰公司小鸟”商标近似的商标,并在实际使用中擅自改变申请商标进行使用,还在其企业宣传、商品包装、经营门店等方面都存在涉嫌侵权行为。

  近年来,泰丰公司接到过多起投诉称小鸟”自行车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经该公司查实,消费者所投诉产品并非该公司生产,而多为海阔公司生产销售,这一情况引起了泰丰公司的重视。随后,泰丰公司向多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了海阔公司及其经销商。据了解,自2010年以来,山东、河南等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针对泰丰公司的投诉开展了多次查处行动,并认定海阔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擅自更改其小鸟伊人”商标在商标中的行为已违反商标法规定,构成侵权。在河南省商丘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中,该局认定泰丰公司小鸟电动车”为知名商品,海阔公司及其经销商的被诉行为已构成对泰丰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泰丰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在投诉小鸟伊人”商标侵权行为的同时,该公司还于2009年6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出撤销海阔公司小鸟伊人”商标注册申请。2010年11月22日,商评委根据泰丰公司申请作出裁定认为,小鸟伊人”商标的申请时间要晚于小鸟”商标,两商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小鸟伊人”是小鸟”商标的系列商标,并因此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据此,商评委裁定撤销小鸟伊人”商标在自行车、机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等4种商品上的注册。不过,海阔公司并不服商评委裁定结果,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商评委的裁定。

  据介绍,在该行政诉讼案中,海阔公司称其小鸟伊人”商标经过多年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泰丰公司则向法庭提供包括其小鸟”电动车服务北京奥运会、天津市著名商标认定证明、近年来广告发布在内的大量证据材料,以证明其小鸟”商标的广泛知晓度,同时还提供了多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小鸟伊人”商标侵权处罚的决定文书。今年6月1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海阔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并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时,该院还确认商评委该案被诉裁定结论正确。

  随后,海阔公司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今年9月2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海阔公司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该院认为,商标授权确权程序的总体原则仍是保护在先商标,尽可能消除商业标志混淆的可能性。自此,商评委于2010年11月22日作出的撤销海阔公司小鸟伊人”商标在小型机动车、自行车、机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等商品上注册的裁定结果,最终得到人民法院判决确认。

  两审人民法院秉持公平、公正原则作出的判决结果,有力维护了泰丰公司的合法权益,该案的胜诉,也必将成为泰丰公司‘小鸟’商标维权过程中新的里程碑”,泰丰公司负责人表示。

Tags:争议  
责任编辑:武汉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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