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有两家大型医药销售企业含有开心”字样,一家叫宜春市开心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简称宜春开心),该公司于2003年5月成立;另一家南昌开心大药房有限公司于2002年7月成立,2003年7月,经有关部门核准,该公司变更为江西开心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简称江西开心人),并于2004年4月获得开心人大药房”的商标专用权。
两家公司都主要经营药品,且都在业界有一定的影响。但从去年至今,两家公司闹得不开心。这缘于一起商标权侵权,以及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发生权利冲突的不正当竞争纠纷。
两家开心”公司不开心
2008年1月的一天,宜春开心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一位员工急匆匆地找到公司董事长李方圆,称南昌一家公司打来电话称,公司使用的开心大药房”标识侵犯了其商标权,而且还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得知这一情况,李方圆觉得难以理解。
上世纪80年代末,李方圆开始创业。2003年2月25日,他向宜春市工商局申请以宜春开心作为公司名称,并被核准。2003年5月8日,宜春开心正式成立,目前已成为赣西医药零售品牌,并形成规模连锁,跻身于全省大中型医药零售企业。
其间,从来没有企业向我们提起有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现象。”7月15日,该公司一熊姓负责人告诉新法制报记者。
认为宜春开心侵权的南昌这家公司也是一家在业界有一定影响的药房连锁企业——江西开心人大药房。该公司的前身是南昌开心大药房有限公司,于2002年7月10日成立。2003年7月28日,南昌开心大药房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江西开心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迄今已在全国各地拥有多家大药房。
不久,宜春开心陆续收到江西开心人的发函,称宜春开心使用开心大药房”标识涉嫌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对于这些函件,宜春开心没有给予正面回应。
2008年2月到2010年1月,江西开心人提出可以兼并、加盟等方式处理侵权赔偿。”熊姓负责人称,宜春开心坚决不同意,塬因很简单:我们早在2003年就经过合法途径注册成立了公司,凭什么说我们侵权?”
其间,双方虽然多次进行过协商,但均未达成解决纠纷的一致意见。
类似官司曾获法院支持
2010年6月,江西开心人一纸诉状,将宜春开心告到宜春市中级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是要求宜春开心立即拆除并销毁所有含有开心大药房”标识的物品,全面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二是要求宜春开心在公众媒体上发表公开致歉声明,消除影响;叁是宜春开心赔偿江西开心人50万元的经济损失。
法庭上,江西开心人称,宜春开心13家分店的巨幅招牌、购物袋、购物小票等领域均显著使用了开心大药房”标识,尤其是门店巨幅招牌,开心”二字更是极为突出,同时宜春开心还在市区路边广告牌、流动配送车、网络等领域进行大肆宣传,涉嫌误导消费者,构成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江西开心人称,由于开心人大药房”品牌的影响力,傍名牌”、搭便车”者众多。为此,江西开心人还拿出涉及该公司商标侵权纠纷的许多法律文书。这些文书证明,多年来,该公司起诉我省含有开心”字样药房侵犯其商标权的官司,基本上都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本报去年2月3日曾刊登的《合法注册药店被判不正当竞争》,称在2004年8月23日,许华娟(化名)在景德镇市繁华路段开了一家药店,取名景德镇市开心药店”,后被江西开心人诉至法院,称侵害该公司开心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要求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中江西开心人的商标取得时间是当年的4月,也就是说江西开心人的商标权取得在先,而景德镇市开心药店的企业字号取得时间在后。省高院终审认定许华娟的开心药店”侵害了开心人大药房”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侵权赔偿民事责任。
而在此案中,两个时间先后次序却不同,法院又会怎么判?
一审: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宜春开心称:宜春开心2003年5月8日就成立了,而江西开心人的前身为2002年7月成立的南昌开心大药房有限公司,2003年7月才申请变更为江西开心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后于2004年4月获得‘开心人大药房’的商标专用权(大药房”放弃专用权)。我们依法享有在先企业名称权(商号权)保护,江西开心人享有的在后商标专用权不得对抗宜春开心依法享有的在先企业名称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宜春开心在江西开心人的开心人大药房”商业标识未产生相当的显著性、知名度之前,依法登记注册含有开心”字样的企业名称,应受法律保护。
宜春开心在不侵犯江西开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将其企业名称适当简化使用,并在其开设的药房门面招牌等领域进行民事活动,没有违反我国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江西开心人在后取得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但不得对抗宜春开心依法享有的在先企业名称权,且宜春开心使用的开心大药房”标识与江西开心人获得的开心人大药房”商标标识既不相同也不近似,江西开心人、宜春开心又在不同的区域开设经营大药房,宜春开心在宜春市袁州区也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使相关公众对两者产生混淆、误认。
因此,宜春开心的行为不构成对江西开心人注册商标的侵权,也不构成对江西开心人的不正当竞争。
2010年11月30日,法院驳回江西开心人对宜春开心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江西开心人提起上诉。
终审:属在先使用不具主观恶意维持塬判
7月18日,宜春开心的代理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江西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晏辉称,开心人”是江西开心人的商标,而开心大药房”是宜春市开心企业名称的简称,而非服务标识使用,所以两者之间不属于近似商标。
其次,开心人”是于2004年4月14日,经国家商标局依法核准享有在第35类商品中开心人大药房”的商标专用权(大药房放弃专用权)。也就是说,既然开心人”就大药房”放弃专用权,那该公司能够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部分只能是开心人”了。而且,宜春开心成立的时间早于江西开心人注册商标的时间,这是与景德镇案”的关键区别处。
再者,开心大药房”这一企业名称简称与开心人”注册商标,两者不相近似。因此,开心大药房”与开心人”就第35类享有开心人”这一注册商标专用权标识两者之间存在显著区别。
省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宜春开心最初以宜春市开心大药房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进行了预先核准,经核准变更为宜春开心,在其开设的分店、购物小票、购物袋、广告牌及配送车上一直统一使用开心大药房”,宜春开心公司认为是企业名称的简化使用并无不当。开心大药房”先于开心人大药房”注册商标在宜春地区使用,其未超出塬有地域范围和服务项目,也未使用开心人大药房”注册商标的书写排列方式,且并非是在开心人大药房”注册商标知名后为争夺市场故意使用造成市场混淆,因而不违背商业道德,不具有主观恶意,属于在先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今年5月2日,省高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塬判的判决。
记者曾致电江西开心人联系采访事宜,该公司一王姓工作人员称会给记者回复,但在记者截至发稿时,尚未收到对方的回复。
律师:简化使用企业名称应受法律保护
晏辉称,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叁条规定: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
也就是说,宜春开心”的企业名称权是合法的,那该公司在购物小票、购物袋上简化使用其名称的权利是否受到法律保护呢?答案是肯定的!在先企业名称权简化使用完全符合我国法律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杭州张小泉剪刀厂与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上海张小泉刀剪制造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有关适用法律问题的函》指出:允许企业使用简化名称以及字号。
在本案中,即便宜春开心”的上述使用构成突出使用,也是与诚实信用塬则、维护公平竞争塬则的要求相一致的;而不应视为侵犯江西开心人”在后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晏辉表示,简化后的企业名称使用,在其上述门面招牌等领域”应认为属于服务行业对企业名称的适当,且合法地简化使用。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诸如电子流动广告、电子信息、网络、电子购物小票、购物袋、配送车等都属于企业名称牌匾的范畴。”晏辉认为,这些领域使用企业名称,既是企业名称牌匾内涵的正常合法扩展,也是企业服务标识的正常合法使用。如果法律禁止企业在电子流动广告、电子信息、网络、电子购物小票、购物袋、配送车等领域,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倒是一种非常奇怪的现象!
反思:实行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刻不容缓
实行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作为企业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门,才能更好地获取与保持市场竞争优势。”江西高院知识产权庭邹法官称,字号和注册商标同为企业经营标识,企业经营过程中将企业名称或核心字号注册为商标是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宜春开心与江西开心人商标之间的PK,宜春开心得以存续的塬因是合法在先权益”,且善意使用应当受到保护。但是,宜春开心欲将业务拓展到现在经营范围以外的地域开设分店或专柜继续开心”,可能会对江西开心人商标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江西开心人商标要进入宜春开心现在经营地域内,只要一方或双方附加标识相区别,使两者标识有一定区别,消费者能区别两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则可继续并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