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年前一起商标侵权之诉,引发了上海澎博网络数据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澎博)与美国财经新闻巨头”美国彭博财经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美国彭博)关于在先权利的纠纷。6年后,该起纠纷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有了一审结果,美国彭博注册的3件彭博”相关商标被法院认定损害上海澎博在先商号权。
缘起百万之诉
美国彭博成立于1986年,是一家集新闻、数据和数据分析为一体的全球性多媒体集团,亦是目前全球财经软件和金融信息领域最具影响力的跨国公司之一,在全球金融投资业界享有较高的知名度。2003年4月,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第9类已录制计算机程序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彭博资讯”、彭博资讯系统”、彭博资讯电视”等商标,并分别于2004年底被核准注册。
2005年5月,美国彭博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上海澎博及其关联公司上海澎博财经资讯有限公司,称上述两家公司通过公司网站,向用户提供多种财经信息的在线电子出版物、财经软件产品,并带有澎博”的字样。美国彭博认为两被告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澎博”作为显著部分,而澎博”、澎博资讯”又与其彭博”、彭博资讯”商标十分近似,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因此构成对其彭博资讯”等商标权的侵犯。据此,美国彭博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澎博”字样,赔偿其100万元经济损失。
据上海澎博答辩称,其提供的软件下载服务并不收费,而且其成立于2000年1月,澎博”字号更是于1999年11月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早于美国彭博商标注册时间,其被诉行为不构成侵权。上海澎博负责人陶炯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公司是一家期货软件和期货信息服务提供商,公司在自身软件产品和服务中使用澎博”,是对公司字号的合理使用。
据陶炯介绍,在该案诉讼过程中,上海澎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出了撤销美国彭博在第9类已录制计算机程序等商品上的3件彭博”相关商标的申请,并请求法院中止审理该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未支持上海澎博中止审理该案的请求,于2006年底作出该案一审判决,上海澎博被判侵犯了美国彭博享有的彭博资讯”商标权,需赔偿其经济损失30万元。但对于美国彭博关于上海澎博停止使用澎博”字号的诉求,法院并未予以支持。
此后双方均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该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陶炯表示,上海澎博收到终审判决后,即依照判决赔付了美国彭博30万元。
‘澎博’享有在先权”
民事纠纷结束后,在先权”成为双方在商评委争夺的重点。2010年6月28日,商评委就上海澎博的3件商标争议申请作出裁定,美国彭博在争议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其在计算机程序商品上对彭博”等标识的使用早于上海澎博对澎博”标识的使用,因此,美国彭博在第9类注册的彭博资讯”等3件商标应予维持注册。
记者从3份争议裁定书中看到,商评委裁定的主要理由是美国彭博在争议阶段提交的1996年、2001年至2003年彭博资讯手册显示该公司于1996年制作的中文用户手册使用了彭博”和彭博资讯”标识,2001年至2003年的中文用户手册亦持续使用了上述标识,可以据此证明美国彭博在计算机程序商品上对彭博”和彭博资讯”标识的使用早于上海澎博对澎博”标识的使用。
上海澎博不服裁定,将商评委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据上海澎博方面庭审时称,美国彭博提供的资讯手册并不能证明该手册系由美国彭博制作。商评委辩称,根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终审判决载明,美国彭博于1996年制作的中文用户手册,使用了‘彭博’和‘彭博资讯商标’”,可以证明用户手册”在中国大陆地区对彭博”标识进行了商业使用。上海澎博随即指出,即便上述用户手册”是由美国彭博制作,但其是否进行了商业使用,是否在中国大陆使用,是否在第9类相关商品上使用等均无法证实。
今年3月1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上述用户手册”并非公开出版物,且无法确定其实际投入市场,亦无法证明彭博”和彭博资讯”标识实际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仅凭用户手册”不足以认定美国彭博在计算机程序商品上使用彭博”标识早于上海澎博对澎博”标识的使用,并判决撤销商评委的上述3份裁定。
对此,有专业人士称,商标只有投入市场,跟消费者实际接触,并发挥了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才能视为其已使用,因此一审法院的判决实际上认可了上海澎博享有澎博”在先商号权。
就上述一审判决,美国彭博方面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称,一审法院判决结果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美国彭博近期将会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国知识产权报将继续关注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