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败诉要改名(图文)

  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非诚勿扰》缘何陷入侵权纷扰?原来,早在2009年电影《非诚勿扰》上映后,温州人金阿欢就敏锐地嗅到了名称背后的价值,并向国家商标总局提出申请“非誠勿扰”的文字商标。2010年6月,国家商标局发布了包括“非诚勿扰”商标在内的商标初步审定公告,金阿欢于同年9月取得商标注册证,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5类,包括“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等。也是在2010年,江苏卫视生活服务类节目《非诚勿扰》开播,并逐渐走红。

 

  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

 

    2013年,金阿欢将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告上法庭,称对方侵犯了他的商标。深圳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非诚勿扰》是一档电视节目,其与金阿欢的商标核定服务类别不同,两者属于不同类商品(服务),不构成侵权。据此,法院驳回了金阿欢的起诉。

  金阿欢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2月1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非诚勿扰》从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判定,其均是提供征婚、相亲、交友的服务,与金阿欢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商标注册证上核定的服务项目“交友、婚姻介绍”相同。法院同时指出,由于江苏卫视的知名度及节目的宣传,使得公众造成反向混淆。江苏卫视通过播出《非诚勿扰》,收取大量广告费用,也在节目后期通过收取短信获利,足以证明其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使用,构成商标侵权。最终,法院判决,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立即停止侵害金阿欢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注册商标行为,其所属江苏卫视频道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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