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醋官司” 醋海再生波澜

    
    闻名天下的镇江醋与土生土长的合肥醋之间再起波澜,合肥醋”不满判决将镇江醋”告上法庭,其二审上诉至省高院。今天上午在安徽省高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审理此案。

  据了解,在安徽省六安市中院(江苏省)镇江市醋业协会作为原告,状告朱某某和(安徽省)合肥市味美酿造厂侵权商标专用纠纷一事。2010年11月12日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朱某某、合肥市味美酿造厂立即停止侵犯镇江市醋业协会注册商标专用权;朱某某和安徽合肥市味美酿造厂分别赔偿镇江市醋业协会经济损失1000元、3万元。原告方不服判决上诉到省高级人民法院。

  争论焦点:侵权和赔偿

  开庭前,双方当事人在法庭内显得非常安静。上诉人委托代理律师陈述上诉理由,他认为一审判决有误。一审中,镇江市醋业协会出示的是六安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印件,并没有出示原件,真实性有待考证。(该工商局处罚书显示,朱某某从合肥市味美酿造厂购进标称镇江市恒昌酿造公司和标称镇江市恒昌酿造生产的恒昌”牌镇江陈醋和镇江香醋,打算贩卖。该工商局认为,此两种标称并未经过镇江陈醋”、镇江香醋”注册商标人许可,其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并进行了处罚。)

  镇江市醋业协会代理律师则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有理有据,要求维持原判。一审法院是调查了事实的,并且到寿县工商局核实。”

  4瓶合肥醋”被当场出示

  上诉人委托代理律师出示了两份民事判决书,均是镇江市法院和(安徽省)阜阳中院关于镇江市醋业协会与侵权单位的民事判决书,认为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在阜阳的案子查处了7万多瓶侵权的镇江陈醋,而罚款只有3万元。对此,本案赔偿数额太过。”

  被上诉人委托代理律师立即拿出了在市场购买的4瓶由合肥市味美酿造厂生产的镇江陈醋,生产日期显示为2010年7月20日。

  上诉人委托代理律师拿着这4瓶醋左看右看,并示庭下该厂代表来观看。

  几分钟后,上诉人委托代理律师询问:购买地点和凭证在哪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律师说:在(安徽省)肥西县的乡镇市场和小菜市场等地购买的。”随后他递上了小票凭证。

  这几瓶醋无法反映,不具备关联性和真实性。而且从今年开始该厂再也没有生产过了。”上诉人委托代理律师接着问:既然你发现了,那么你们有没有向工商举报?”

  没有。”

  既然没有找工商核实,并不能确定其真实性。”

  截至记者发稿时,本案并未当庭宣判。 

Tags: 镇江  
责任编辑:
Share: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