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足协主动出击“中超”啤酒商标

意甲、德甲、西甲、法甲、英超,这些为广大中国球迷所熟悉的欧洲五大足球联赛的简称自2002年起相继被北京市自然人周某申请注册成含酒精饮料商品商标后,其对中国超级足球联赛简称中超”在啤酒商品上的注册请求遭遇来自中国足球协会的异议。日前该商标异议案经过异议和异议复审阶段后,即将进入行政诉讼程序。   

    据介绍,自2002年11月起,周某先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交10余件与各国足球联赛简称一致的文字商标注册申请,申请类别分别为第32类和第33类,覆盖商品包括含酒精饮料或啤酒等。其中意甲”、德甲”等5件与欧洲五大足球联赛简称同名的第32类商标已被核准注册,但包括中超”在内的数件有关中国超级足球联赛简称的文字商标则遭遇中国足球协会的阻击。 
   
    中国足球协会在关于该第33类啤酒商品中超”商标的异议申请中称,中超”系其独创并具有显著性与突出识别性的知名标识,其对该标识具有在先权利;异议商标中超”的注册将对社会公共利益及申请人产生巨大的不良影响。
     
    在该商标异议阶段,商标局支持了中国足球协会的异议申请。但在此后周某提起的异议复审阶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则推翻了原异议裁定结果,裁定中国足球协会的异议理由不成立,异议商标予以注册。商评委认为,中国足球协会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在先权利,且根据其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异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     

    此后,中国足球协会针对该复审结果向法院提出了行政诉讼,目前该案即将进入庭审阶段。本报将对该案进展保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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