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斯与博士达纷争未了

近日,福建石狮市博士达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士达公司)因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将美国伯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伯斯公司)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此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宣判,博士达公司构成侵犯伯斯公司BOSE”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需赔偿伯斯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据悉,在博士达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的上诉状中,该公司称一审法院未能对涉案事实进行客观认定。其理由为,博士达公司在被控侵权产品汽车音响扬声器上突出使用的是第1670225号BOSETAR及图”组合商标,消费者不可能将该商标与伯斯公司的第G584523A号BOSE”商标相混淆。该公司第1670225号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车扬声器商品与伯斯公司第G584523A号BOSE”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虽为同类商品,但其汽车扬声器商品主要用于汽车音响改装,其消费群体主要由汽车美容店的专业安装师及音响发烧友组成,而这类消费群体均具有一定的专业改装基础,并对汽车音响商品有一定的了解,与伯斯公司BOSE”音响商品的消费群体差别较大,因此亦不会将博士达公司商品与伯斯公司商品相混淆。而一审法院在该案审理时,却忽略了该要素,作出认定两者近似的错误判决。
 
    此外,博士达公司还对一审法院的10万元判赔额表示不满。目前,该案尚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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