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错把“我是雅马哈”当成“雅马哈”

都怪自己,平时不好好学法律,以为捡了个大便宜,把‘我是雅马哈’的电动、助力车当成是真的‘雅马哈’公司出产的。”当工商执法人员对江西省高安市某电动车店主的侵权行为进行查处时,该店主后悔的说。近日,江西省高安市工商局查获一起销售侵犯雅马哈”电动车、助力车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据了解,执法人员在该江西省高安市朝阳商贸城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高安市某电动车店内销售的电动车和助力车车身两侧及车头位置均标有我是雅马哈”、我是YAMAHA”等字样,并且突出使用雅马哈”和YAMAHA”文字,涉嫌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经核查,该批电动、助力车是江苏无锡某经销商张某授权”店主经销的。在店主提供的一份经销协议上,写着授权雅马哈”牌系列电动车、助力车在江西省高安市唯一总经销商”的字样。且当事人——江苏省无锡市查桥的张某无法提供与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的注册商标雅马哈”和YAMAHA”相关合法手续。其后,执法人员收到了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北京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当事人张某生产的标识为我是雅马哈”及我是YAMAHA”牌电动车和助力车是未经其许可使用的产品,执法人员当即立案进行调查。

  经执法人员一个多月的调查取证,在证据确凿,违法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的基础上,高安市工商局对违法当事人张某依法作出没收2辆我是雅马哈”及我是YAMAHA”牌系列电动车和助力车,并处罚款人民币44370元的行政处罚。

  据专家介绍: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而我是雅马哈”电动助力车和雅马哈”摩托车就属于类似商品,并且该产品在外观上使用我是雅马哈”及我是YAMAHA”与雅马哈”公司注册商标雅马哈”相近似,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两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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