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因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做出的关于第2012399号莎驰·路易SHA CHI LU YI及图”商标的争议裁定结果不服,双方当事人沙驰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驰公司)以及北京东之傲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之傲公司)分别在该院对商评委提起诉讼,均要求法院对不利于本方的裁定部分予以撤销。
据了解,沙驰公司主营皮具、箱包、服装、眼镜等产品,其沙驰”商标目前在全球范围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该案争议商标莎驰·路易SHA CHI LU YI及图”于2001年8月提出申请,2003年1月14日被核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5类的服装、裤子、皮带(服饰用)等9种商品上。2005年7月18日,沙驰公司以该商标与其享有在先权的第1705485号沙驰”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以及侵犯其沙驰”文字著作权等为由,对该商标提出撤销注册申请。随后,东之傲公司于2007年3月27日受让获得了该商标的专用权。
针对沙驰公司的申请,商评委审理后于今年5月24日做出裁定:撤销第2012399号商标在服装、裤子等8种商品上的注册,维持其在皮带(服饰用)商品上的注册。
据悉,东之傲公司起诉时称,其第2012399号商标与沙驰公司的沙驰”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沙驰公司则认为商评委维持第2012399号商标在皮带(服饰用)商品上的注册存在事实认定不清的情形。双方都要求法院判决撤销该裁定。
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之中。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