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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寨:请不要挑战知识产权保护的底线

2010-08-16 来源:慧聪皮革网 作者: 评论: 点击:
核心提示:“山寨”这个充满草根情怀的词语,本身从一种现象已然成为了一种社会文化。


    山寨”这个充满草根情怀的词语,本身从一种现象已然成为了一种社会文化。山寨之风的盛行,源于社会人群缺乏品牌意识,品牌和营销手段落后,另外一方面还在于山寨有适合它生长的土壤”,80后、90后的兴起,为山寨产品”提供了可以大兴其道的消费人群基础。

    目前,社会对于山寨”产生乃至大行其道的原因缺乏理性的反思、对于山寨”现象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缺乏体系化的思考,自然地有建设性的问题解决途径也就无处寻觅。这种制度建设的空白仿佛更加印证了中国山寨”大行其道背后的创新危机不仅仅存在于技术层面更存在于制度层面的。

    评判山寨产品是否侵权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1)是否有仿冒知名品牌的假冒商标、商号行为2)是否是进行简单或复杂组合、高度仿制,生产出的产品涉嫌侵犯他人专利权;3)是否不正当地占有了被模仿的在先产品的声誉,构成不正当竞争。

    然而对模仿的一个程度界定上,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就如同阿迪达斯和阿迪王的纠纷。阿迪达斯公司将阿迪王公司的侵权标识称为三道杠”,而阿迪王公司则坚持辩称该标识为倒F三角”。诸如此类山寨现象,在责任认定上是存在一定争议的。

    在法律上,如果是在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前提下,法律并不禁止人们对已有作品进行善意和合理的使用,甚至在此基础上进行创新。相反,通过窃取他人知识产权而非法获利的行为,则为法律所不容。

    所以,山寨版的制造者应当认识到简单的模仿不是出路,这既不能让人创作出具有价值的作品,也无法帮助企业走上自力更生、自主创新的道路,相反会逐渐磨灭我们的创作灵感和研发动力,使我们永远只能跟在别人的身后,走他人已经走过的道路。只有运用自身的能力,发挥自身的智慧,才能开拓出属于自己的天地。    

    附:相关法律法规导读 

    1、《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5)项规定: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著作权法》第46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专利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4、《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款,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Tags:知识产权  挑战  山寨  
责任编辑:武汉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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