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已公开开庭审理了苏州长虹涂装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长虹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
据了解,该案缘起苏州长虹公司于2006年10月23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在第7类的洗衣甩干机、干洗机、装填机等商品上申请注册长虹CHANGHONG”商标。2009年5月8日,该申请被商标局以该商标与长虹电器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142869号‘CHANGHONG长虹’商标近似,与四川长虹电器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4748812号‘CHANGHONG’商标近似”为由驳回。苏州长虹公司又向商评委申请复审,但其申请未被认可,并最终被驳回。
记者从商标局了解到,第1142869号商标被核准使用在家用干衣机(烘干)等商品上、第4748812号商标则被指定使用在包装机等商品上。苏州长虹公司提起诉讼时指出,商品分类表对第11类家用干衣机(电烘干)与第7类的洗衣甩干机、干洗机属类似商品的规定始于2007年1月1日尼斯分类表第9版,但是该公司商标申请时间为2006年10月23日,当时尚未有此规定,因此商评委的裁定无依据。
对此,商评委称,其在判断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时,在参考尼斯分类表的同时,还要综合考虑商品的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等多方因素。据此可以判断,苏州长虹公司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显然已与引证商标指定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
目前,该案尚未做出判决,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