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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蜀两个“德美”京城开战抢商标

2010-07-29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马行超 评论: 点击:
核心提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以四川什邡德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德美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9720662号“德美及图”商标与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以四川什邡德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德美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9720662号德美及图”商标与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德美公司)已经获准注册的第1644136号德美DEARMATE”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裁定第19720662号德美及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此举引发广东德美公司的不满,该公司由此将商评委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记者经查询了解到,2001年10月15日,四川德美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递交了第19720662号德美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商品覆盖第1类的磷酸、磷化物、磷酸一铵和磷酸二铵等。
  
    广东德美公司认为,在四川德美公司申请注册该商标时,其已获准注册的第1644136号德美DEARMATE”商标已经达到了驰名的程度。同时,广东德美公司指出,四川德美公司企业名称在2001年6月取得,后于2001年10月提出涉案商标注册申请。而在四川德美公司提出申请前的两个月,即2001年8月,广东德美公司的关联企业已经在成都成立。并且在该关联企业成立之前,四川境内的媒体就已经作了大量的相关报道。四川德美公司申请注册第19720662号德美及图”商标是一种恶意的巧合”。
  
    对此,商评委表示,广东德美公司在异议复审时未提交第1644136号商标在第19720662号商标申请前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和资料。商评委认为,两商标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不构成近似商标。
  
    值得注意的是,广东德美公司在诉讼阶段提供了新证据,新证据为3本书,其引用书中的表述来证明磷酸是染料助剂。第1644136号德美DEARMATE”商标与第19720662号德美及图”商标同注册在第1类,前者核准使用的商品是工业化学品、染料助剂和纺织品上光化学品等,后者指定使用的商品是磷酸和磷化物等。广东德美公司认为,其染料助剂里需加磷酸,第19720662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磷酸是其染料助剂的一种,因此两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两商标属于近似商标。
  
    商评委不认可广东德美公司的3本书。四川德美公司表示磷酸的用途很多,不能因为某本书中的表述就认为两商标近似。
  
    庭审中,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辩论,法庭和控辩双方都将目光放在染料助剂包括阻燃剂,而磷酸是否是阻燃剂的一种。目前,案件恢复法庭调查,我们将继续予以关注。

Tags:德美  
责任编辑:武汉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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