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贵州茅台酒牟利 食品公司经理获刑

国酒”茅台,蜚声中外,而通过制假、贩假的手段牟利者却屡禁不绝。5月27日上午,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判决销售假冒茅台酒的被告人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2009年,上海市某食品销售公司经理徐某得知自己的亲戚曾某可以搞到”假冒的茅台酒,便起意以此牟利。通过与曾某联系,9月至12月间,徐某先后两次从贵州遵义市购得印有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的白酒65箱,每箱12瓶,对外谎称茅台酒厂内部员工价”,以每箱3200元的价格销售给他人,销售金额达20余万元。今年1月4日,徐某到上海南站准备再次提取从贵州运至上海的50箱印有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的白酒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徐某准备提取的及已经销售给他人的贵州茅台酒”均为假冒酒类商品。另据了解,53度500毫升装的茅台酒当前市场指导价格为700余元一瓶。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其归案后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遂对其作出宣告缓刑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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