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南京:都叫“石婆婆”“烧鸡公”斗赢“烧公鸡”

2010-04-23 来源:扬子晚报 作者:于英杰 评论: 点击:
核心提示:去年,南京颇有名气的“石婆婆烧鸡公”火锅店与常州的“石婆婆烧公鸡”饭店,打了一场商标侵权官司。

   
    去年,南京颇有名气的石婆婆烧鸡公”火锅店与常州的石婆婆烧公鸡”饭店,打了一场商标侵权官司。因为这两个商标的核心部分是石婆婆”这三个字,后注册的常州烧公鸡”与它的音义完全相同;而且,常州烧公鸡”商标只能用在活禽上,却用在餐饮上,属于超范围使用商标,最终被判侵犯了商标专用权,赔偿南京烧鸡公”50万元。 昨日(4月22日),省高院发布2009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该案与吴良材”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案和番茄花园”软件网络盗版案等一起入选,后两者还进入当年的全国知识产权保护十大案例。

  ■商标注册

  烧鸡公”先于烧公鸡”

  南京的石婆婆烧鸡公火锅店是1999年开设的,经过多年经营,在南京颇有名气。成立之初,余立、陶树芳登记了南京市白下区石婆婆烧鸡公火锅店”,经营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制售小吃。2006年2月,国家核准余立申请注册的石婆婆”图文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餐厅、餐馆、饭店、快餐馆。

  而常州金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经营范围包括:餐饮企业咨询及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餐饮服务等。两年后,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泽金申请注册石婆婆烧公鸡”图文组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活家禽、种家禽。该商标由石婆婆烧公鸡”文字与一只公鸡的图形构成,其中烧”、鸡”二字为汉字繁体字。

  ■证据保全

  烧公鸡”网站成关键

  听说有人使用烧公鸡”商标开饭店,余立、陶树芳决定维权。2008年11月,他们委托代理人王飞,在公证人员监督下,使用该公证处的计算机,对金泽公司网页进行证据保全。

  在被保全的网页中,显著位置有石婆婆烧公鸡金泽餐饮特色品牌”的字样,并标有商标标识。在石婆婆烧公鸡简介”一栏,对金泽公司有如下介绍:金泽公司创建于2006年12月,主营推广全国特色知名餐饮品牌石婆婆烧公鸡,已经发展拥有直营店7家,各加盟连锁店40来家。网页刊登两张分店照片,分别为常州店”和常州奔牛店”,均使用石婆婆烧公鸡”标识。

  另外,侯某曾是南京市雨花台区一家酒店的业主,该酒店是金泽公司的加盟店。此外,金泽公司还在常州、重庆等地设有多家直营店或加盟店。这些店面招牌及经营活动都用了石婆婆烧公鸡”或石婆婆烧公鸡”标识。金泽收取加盟费20多万元。

  有了这些证据,余立、陶树芳将金泽公司、侯某诉之法院。

  ■法院判决

  烧公鸡”侵犯商标专用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金泽公司用的石婆婆烧公鸡”、石婆婆烧公鸡”标识提供的服务,与余、陶注册的商标类别属于类似服务。同时,金泽公司用的标识,与余、陶的石婆婆”构成近似商标,因为金泽公司标识中,烧公鸡”或烧公鸡”是一种餐饮方式名称,不具备商标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其核心部分是石婆婆”三个字,而这部分上,两者的文字读音、含义均相同,足以使消费者对两者的服务来源产生混淆。

  法院还指出,金泽公司本应将石婆婆烧公鸡”或石婆婆烧公鸡”应用在活家禽、种家禽上,却作店面招牌及餐饮经营使用,这与余、陶注册商标核定服务构成类似服务,超出了自身商标的核定范围,构成了商标侵权;这个标识与余立、陶树芳注册商标石婆婆”构成近似,侵犯了余立、陶树芳注册商标专用权。

  据此,法院判决:侯某、金泽公司要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金泽公司赔偿余立、陶树芳50万元。

  ■法官点评

  不能超范围使用商标

  商标注册人应当在商标核定使用的范围内使用注册商标,否则可能对他人合法权利构成侵犯。本案中,被告金泽公司、侯某虽然也注册了石婆婆烧公鸡”商标,但其在使用中存在超范围使用的情形,因此仍然构成侵权。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利于依法保护在先权利,进一步规范商标使用行为。

Tags:石婆婆  南京  
责任编辑:武汉商标注册
用户名:新注册) 密码: 匿名评论 验证码

评论总数: [ 查看全部 ] 网友评论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帮助(?)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用户注册 - 电子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