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女状告圣×苑酒店侵犯商标权 深圳福田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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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22日从深圳福田区人民法院获悉,两女手握圣×苑商标状告深圳市圣×苑酒店侵犯其商标权,法院充分调查取证之后,驳回诉讼请求。
深圳市圣×苑酒店是一家五星级商务大酒店,原名为深圳盛某苑酒店有限公司,于2000年9月8日核准变更为深圳圣×苑酒店有限公司,该酒店自2002年起开始制作月饼,其月饼外包装盒及内包装上使用了花朵图案标识、THE PAVILION”标识,还使用了圣×苑酒店SHENZHEN”字样,其在媒体上的月饼广告也同样使用上述标识。2008年10月6日,酒店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花朵图案”商标、THE PAVILION”商标,同月29日,上述申请均已获受理。
2008年4月14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提起诉讼的两原告取得圣×苑”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至2018年4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包括饼干;月饼;面包;年糕;粽子;糖果;调味品;面粉制品;谷类制品。两原告取得上述商标后,尚未进行实际使用。2008年8月3日,两原告自被告处购得七星伴月”月饼一盒,以酒店涉嫌侵权为由遂诉至法院,称被告为原告已经准备在全国面市销售的圣×苑”月饼带来了极大障碍,原告已经投入的原材料采购、产品研发、市场拓展等因而遭到巨大直接经济损失。
福田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的商标自2008年4月14日获得核准注册,现仍在有效期限之内,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被告的现有名称自2000年9月8日获得工商主管部门核准之日起,亦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在其月饼商品上使用圣×苑酒店SHENZHEN”文字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商标专用权?
该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以及根据国家工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应当适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的原则”的规定,可见,法律以维护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与保护合法的在先权利并重。具体到本案而言,法院判定:被告使用涉案争议标识的行为,属于对其企业名称的合理使用,并未违反公平竞争原则,亦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原告所指控的误认或混淆。原告主张被告涉嫌侵犯其商标专用权,显然证据不足,理由亦不能成立,法院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