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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拉李家庭及个人用品荷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萨拉李公司)诉广州市爱特丽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特丽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法院日前一审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爱特丽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爱特丽公司上诉称,其在产品上使用的被控侵权图案与萨拉李公司第G790969号注册商标并不相同,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产生混淆误认;第G790969号注册商标在行业内没有知名度,且连续3年停止使用,其已对该商标提出撤销申请并被受理;因此,自己的行为并不构成商标侵权。
萨拉李公司认为爱特丽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商标专用权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终止,因此,在此之前萨拉李公司仍然享有第G790969号商标专用权;其次,被控侵权图案与第G790969号图形商标在整体上构成近似,且二者使用的第5类商品属于同类商品,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法院终审认为,爱特丽公司的行为已经侵犯了萨拉李公司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