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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日前一审审结了广东恒光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恒光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商标行政纠纷一案。
据了解,该案缘起2009年6月16日,商评委作出撤销第3376110号金伴球JINBANQIU及图”的商标裁定。第3376110号商标系广东恒光公司于2004年5月14日经核准获得注册,该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电炊具、烹调器具等商品上。该案第三人,广东半球实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半球公司)则于2005年4月12日以其享有专用权的第266258号半球及图”商标及第629007号半球”商标针对第3376110号金伴球JINBANQIU及图”商标向商评委提出撤销申请,其理由为第3376110号商标与其享有专用权的上述两商标构成相同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该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在先字号权利。
经查证,广东半球公司的上述两商标均被核准使用在第11类有关商品上,目前均处于权利有效期内。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第3376110号商标与广东半球公司主张权利的两商标所核准使用的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而结合双方商标的图样及音义等因素,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此外,半球”一直作为广东半球公司企业名称的字号在使用,第3376110号商标提出申请的时间晚于广东半球公司的成立时间,因此构成侵犯在先字号权。据此,法院判决维持商评委裁定。
记者随后从广东恒光公司的该案代理律师处了解到,广东恒光公司就该一审判决将不再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