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最早认定的“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即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是国际通用的一个法律概念。其概念来自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该公约规定成员国应承担对驰名商标给予大于普通商标的保护。    

    《巴黎公约》于1883年3月20日于巴黎签订,并于次年7月7日生效。其目的是保护工业产权,尤其是在专利和商标领域。该公约最初的成员国为11个,到2004年12月底,缔约方总数为168个国家。我国于1985年3月19日成为该公约成员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简称国家工商总局)三定”方案以及《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机构是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另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7月17日)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没有经过认定的,不能擅自称为驰名商标。
    
    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之后,我国开始承担该公约所规定的义务。1987年8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在商标异议案中,认定美国必胜客国际有限公司的PIZZAHUT”商标及屋顶图形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对澳大利亚鸿图公司在相同商品上强注的相同商标不予注册。这是中国加入《巴黎公约》后认定的第一件驰名商标。
    
    1989年,北京市药材公司发现其同仁堂”商标在日本被抢注。该公司遂以同仁堂”系驰名商标为由,请求日本特许厅撤销该不当注册的商标,日本要求提交同仁堂”系我国驰名商标的证明文件。为了保护我国商标在他国的合法权益,商标局在作了广泛的社会调查之后,于1989年11月18日正式认定同仁堂”商标为我国驰名商标。
    
    PIZZAHUT”和同仁堂”两例驰名商标的认定开创了我国驰名商标认定的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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