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法院近日已经对纷争多年的“糊涂”酒商标纠纷案作出了首份终审判决。该判决书认定四川省隆昌老酒坊酒业有限公司注册的“金世纪糊涂醉”商标与在先注册的“糊涂酒”商标构成近似,维持了国家商评委撤销“金世纪糊涂醉”商标。(见《北京青年报》)     类似商标抢注引起的事件风波还有许多。如:“少林”或“少林寺”字样的商标在全球五大洲11个国家和地区被抢注的、目前已经被发现达117项之多;前段时间,“中央一套”商标被抢注为避孕套的消息闹得沸沸扬扬。
    商标抢注说到底就是“见利忘义”的行为。其实,“义利之辩”是独具中国特色的人生哲学,是从先秦至今规范着中国哲学的全部进程的大问题。在先秦诸子时代,孔子强调“见利思义”,并把它作为区分君子小人的重要标准;孟子要求“先义而后利”,培养“配义与道”的浩然正气;荀子明确提出:“先义而后利者荣,先利而后义者辱”(《荀子·荣辱》)。“见利思义”作为传统义利观的主要内容,它也是我国古代一种职业美德。不仅如此,在现代社会,它依然可以承担“职业美德”这一使命。仔细想来,这话很有哲理。
    遗憾的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在中国的确立,义利观的内容不可避免受到冲击。我国《商标法》第29条规定:商标享有在先注册权。尽管是为了立法保护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然而,遗憾的是近年来,一些人为了牟取非法暴利,商标抢注之风愈演愈烈,甚至有所谓“职业注标人”之流招摇过市,商标抢注的花样之多,不胜枚举。他们窃取他人辛辛苦苦创造的商业信誉与市场份额,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大肆抢注商标,使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所必需的诚信原则遭到破坏,毒化了市场环境,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商标抢注之风如果不能得到迅速、有效的遏制,给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将日益凸显。
    出现到商标抢注的问题,除了一些人“见利忘义”外,主要原因是两条:一是商标局“关闸”不严。现行法律的缺失,审查能力的不足,使得商标抢注行为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遏制。我国2001年修改商标法,扩大了商标权主体的范围,允许自然人注册商标,却没有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加以必要的限制。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商标注册申请量连年剧增,从每年十几万件增加到2005年的66.4万件,而商标局的审查能力并没有得到相应的提高,致使商标申请件积压严重,商标审查周期不断延长,这样就导致那些非法抢注的商标不能迅即予以驳回或撤销,给商标抢注者留下了喘息、表演的机会。二是商标法制不够健全与完善,这就客观上形成一种导向,助长了一些人恶意抢注商标。商标保护,绝不仅仅是“操作层面”的问题。
    制止商标抢注,更非一朝一夕之功,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需要主管部门的积极行动,需要商标意识的不断增强,需要商标法制的健全与完善,更需要全社会形成“见利思义”的义利观。毕竟市场经济本身具有强烈趋利性,市场机制要求保护竞争、自主经营、效率优先、鼓励先富,通过利益驱动来促进整个社会生产力的提高,这就要求赋予“见利思义”的义利观三个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新内容:一是义利统一,和谐共存;二是大利优先,以义为重;三是见利思义,取利有道。
    唯如此,全社会才能真正树立起“先义后利”、“见利思义”,以义为人的价值取向,“生以载义”、“义以立生”的人生观,达到“杀身成仁”、“舍生取义”的崇高道德境界。这样,才会彻底杜绝唯利是图、见利忘义的恶意商标抢注丑恶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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