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咖喱告倒麦当劳的启示

 
    9月8日,马来西亚最高法院作出最终裁决,判定麦当劳败诉,麦当劳(MCDONALD’S)与麦咖喱(MCCURRY)之间的商标纠纷8年之后终于落下大幕。该案看似一起简单的商标纠纷,却从另一角度折射出诸多不可回避的问题,挑战着我们对于商标本质的思考。在商标被过度财产化的今天,这一切,连同相关制度发展的那一段悠长历史,可能早已经被我们遗忘。

    “Mc”前缀:想说爱你不容易
                  
    首先来做一个简单的测试:取出一支笔,在纸上写下两个字母,大写的“M”,小写的“c”———“Mc”。你会联想到什么呢?如果你是火箭队的球迷,也许会对麦克格雷迪(McGrady)相当熟悉;如果你爱喝咖啡,一定会知道McCoffee;如果你还听流行音乐的话,想必会记起玛丽亚·凯丽(MariahCarey,昵称Mc)。噢,对了,怎么把我们今天的主角麦当劳(MCDONALD’S)给忘了呢?显然,你没有将“Mc”和“MCDONALD’S”划上等号,而这正是本案的症结所在,因为麦当劳声称,麦咖喱蓄意借助“Mc”字眼搭麦当劳便车,从而为自己招揽生意。
                  
    在英语中,“Mc”的含义是丰富的,它可以是任意两个以“M”和“c”开头的单词的缩写。而在本案中,麦咖喱就指出,自己招牌中“Mc”的含义是“MalaysiaChicken”(马来西亚鸡肉)。
                  
    “Mc”专有权:一个美丽的谎言
                  
    多年以来,麦当劳为主张其在“Mc”之上的专有权打过多起官司,麦当劳均认为对方构成商标侵权。麦当劳坚持称,一旦他人用了“Mc”前缀,即使不是故意的,也是在使用“某些不属于他的东西”。在麦当劳看来,在商业领域,这一前缀就应该是属于自己的专有财产,他人无权涉足。
                  
    但是,语言之上的财产权,对于社会大众而言,不过是一个美丽的谎言。作为商标权人,麦当劳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的范围到底有多大,并不是一个能够轻易回答的问题,回顾商标制度的历史,或许能找出一些端倪。
                  
    现代商标法来源于中世纪的欧洲。在那时,使用商业标志的用途在于标示行会的认可,以保证商品质量。如果他人将相同标识用在劣质产品上,不仅厂商的信誉会受损,消费者的需求也无法得到满足。所以,至少从中世纪以来,商标的主要功能就是确认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从而保护消费者利益,由此,也就确立了以“防止混淆”为核心的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
                  
    由于商标法的核心是防止混淆,故法律禁止他人利用产品与标示之间已经建立起来的紧密联系进行不正当竞争。熟悉麦当劳历史的人都知道,“麦当劳”这一名称来源于其创始人RICHARDJ.MCDONALD与MAURICEMCDONALD。以人名作为商标、商号的情形并不少见,所以,法律所保护的核心应当在于防止他人利用“MCDONALD’S”这一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而在本案中却丝毫不是这种情形。一家经营咖喱食品的印度家族餐馆,仅仅在其招牌上使用了“MALAYSIACHICKEN”(马来西亚鸡肉)的缩写“MC”作为前缀以修饰“CURRY”(咖喱)。字母是灰色和白色的,标志上还绘有一只双手翘起大拇指的鸡。以消费者的眼光来看,无论观察者是过路人还是消费者,都很难快速将“麦咖喱”和经营西式快餐、招牌通常由鲜明的红黄两色构成的“麦当劳”扯上关系。况且,本案也不涉及“麦咖喱”试图弱化“MCDONALD’S”标识与麦当劳公司之间的对应关系或者贬损麦当劳的声誉,称其商标侵权恐怕难以成立。
                  
    麦当劳认为,其对“Mc”前缀享有专有权,这一看法也是站不住脚的。不要说“Mc”前缀并非由其首创,即使由其首创,麦当劳能否对该前缀享有专有权也应该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无论如何,专有权利的效力都不应干涉人们对语言的正常使用。这不仅是言论自由的需要,也是公共政策的体现。商标法的作用并不在于鼓励对新词的创作,更不在于保护对语言的垄断。我们无须为了确保有足够的单词而去保护商标,尽管我们为了确保有足够的发明才去保护专利或是因为要确保有足够的图书、电影和音乐创作才需要著作权保护。
                  
    麦当劳案的深刻启示
                  
    商标是引导消费者选购其所需要的产品和服务的捷径。因此,一旦能够在消费者的头脑中唤起对商品的欲望,商标就拥有了某种价值。假如有人意图偷猎这一价值,权利人自然能够获得法律救济。但是,商标仅仅是对特定文字、短语或符号的有限产权。为了维持其商业价值而提供超过必要限度的保护将带来社会成本沉重的寻租行为,这一点,对于国家机关在具体的立法和司法过程中有效平衡权利人与公众利益而言十分重要。对商标标识中某些本来便具有广泛意义的部分主张专有权,不仅是对商标权本质的漠视,更是对公共利益的践踏。从这个角度来讲,在积极塑造品牌价值,打击侵权行为的同时,麦当劳为占有“Mc”前缀而付出的努力,已经与商标保护的实质渐行渐远,或者说南辕北辙了。
                  
    八年的诉讼终于划上一个句号,麦咖喱的店主苏皮亚夫妇可以松一口气了。毕竟,他们不仅赢得了官司,还替自己做了一则免费的广告。但是,此类诉讼并不会就此打住,只要有人使用了“Mc”前缀,想必麦当劳叔叔充满笑容的脸孔会立即晴转多云,接着紧锁眉头,随即一纸诉状诉诸公堂。没有人知道诉讼会发生在何处,因为,对“Mc”的使用已经太过频繁。然而,从法律层面上看,麦当劳有权排他使用的,不是其标志中的个别字符、也不是红与黄这一颜色组合,而仅仅是与经过注册的“MCDONALD’S”及其图形相同或相似,能够导致消费者混淆的商业标识。
                  
    MCDONALD’S案的发生,有着深刻的背景成因;该案的判决,也再次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在商标意识深入人心、品牌战略被反复论及的今天,我们必须防止的是市场主体过分地利用专有权利,排挤正常竞争;我们必须避免的是权利人将法律所赋予的财产权的中心,从防止混淆、保护商誉向占用某些公共资源进行的不当转移;我们必须警惕的是在某些方面,商标权人的自我保护已经偏离正轨、走得太远了。或许,再次温习那句商标法中的名言,能够给我们带来更多有益的洞见———“当商标的使用没有欺骗公众时,我们没有看到该文字中有什么神圣不可侵犯的东西禁止它被用来描述真相。”(陈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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