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首例夫妻争“无形资产”案前日在禅城区法院开庭审理
争议焦点
争议一:商标是否夫妻共有财产?
阿成的代理律师表示,“联×”商标是原南海市联×凉果厂申请注册的,不是阿红和阿成申请注册,该商标原属于南海市联×凉果厂,后转让给南海市联×食品有限公司,该商标属于佛山市南海区联×食品有限公司所有,不是阿红与阿成的共同财产。
阿红的律师认为,由于凉果厂是由阿成开办的独资企业,且阿红与阿成共同经营了凉果厂,商标注册是阿红在凉果厂任职时一手操办的,根据《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该两个“联×”注册商标为她与阿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争议二:商标转让是否无效?
阿红代理律师认为,自2001年11月30日起,在阿红与阿成协议离婚期间,阿成未经过阿红同意,擅自将“联×”商标转让给南海市联×食品有限公司,而该公司由阿成实际控制,两被告之间的转让没有支付任何代价,明显是一种恶意行为,严重损害了阿红的合法权益,该商标转让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阿成的代理律师则认为,法院此前的判决中已认定“联×” 商标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联×” 商标的转让无须经过阿红同意,商标转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转让合同合法有效。
本报讯 (记者刘艺明)现在离婚分财产已经不是新鲜事了,离婚时,房子、车子、现金这些有形财产怎样分比较清楚,但很多人可能不知道商标权应该如何分割。
前日下午,佛山首例针对“无形资产”的夫妻争产案在禅城区法院开庭审理。
生意红了 感情淡了
1980年7月,阿红(化名)与阿成(化名)登记结婚。1995年3月,阿成开办了南海市联×凉果厂,这是阿成开办的独资企业。两年后,阿成的生意越做越大,1997年12月,他申请注册了“联×”商标。据阿红称,这个商标的申报过程全部由她负责。
阿红与阿成是越来越富有了,可是感情却变得越来越差。2001年11月,两人协议离婚。2002年3月,阿红与阿成又签订了一份《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对双方的财产进行了分割。
商标转让 引起纠纷
然而,对“联×”商标这一无形资产的归属,阿红和阿成却没有达成协议。
阿红表示,2001年4月,阿成登记注销了凉果厂,同年8月,阿成以原凉果厂的全部资产开办了南海市联×食品有限公司,阿成占公司股权的90,陈某占公司股权的10,但事实上,该公司实为阿成一人拥有,陈某没有任何股份。
2001年11月,阿成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将“联×”商标由已注销的凉果厂转让给南海市联×食品有限公司,即现在的佛山市南海区联×食品有限公司(下称联×公司)。2002年6月,商标转让手续完成。
商标争执 一波三折
2005年7月,阿成向禅城区法院起诉阿红,请求法院处理夫妻登记离婚后的财产纠纷。阿红提出反诉,请求判令“联×”商标的转让无效,判令该商标归自己所有。
2006年5月,禅城区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阿红的反诉请求。阿红不服,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佛山中院于当年8月做出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在禅城区法院重审中,阿成变更诉讼请求,请求确认“联×”商标归自己所有。阿红也变更反诉请求,请求确认“联×”商标是阿红与阿成的共同共有财产,商标转让无效。
2008年4月,禅城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认定南海市联×食品有限公司对“联×”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对阿成请求确认商标属其所有及阿红请求确认商标为夫妻共同财产均不予支持。2008年9月,中院维持原判。
再告前夫 索赔30万
当时,禅城区法院在判决中还指出,阿红提出的商标转让无效的问题,与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属不同的法律关系,阿红可另行主张。今年7月,阿红就双方商标转让无效提起了诉讼,将阿成和其控制的食品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商标转让合同无效,确认商标属于阿红与阿成共有,并索赔30万元。
在当日的庭审中,阿成与阿红均未出庭,委托律师全权代理。由于双方分歧意见较大,法院未作调解,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