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货店老板被判赔“LV”50万元


陕西南路仍有不少人兜售假名牌产品


    如果不是著名歌星席琳迪翁光顾,并传买走了9编织袋商品,位于上海陕西南路一民宅内的这家小店,或许不会引起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的注意。但正是因此,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将这家小店和他的老板一起告上了法庭,理由是侵犯商标专用权。昨日(2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销售假冒LV箱包等产品的林某夫妇以及其所经营的仲雯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人民币50万元。

  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是法国知名奢侈品“LV”等系列注册商标的所有人。2008年4月10日,有媒体报道称,著名歌星席琳迪翁等来沪,慕名在陕西南路一A货店内买走了包括假冒“LV”在内的9编织袋商品,总价2万多元人民币,仅仅相当于一个正牌LV包包的价钱。这家小店的经营者就是林某夫妇。今年1月,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林某夫妇及其所经营的贸易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在庭审中,林某夫妇对于其存在侵权行为没有异议。但提出,仲雯公司系依法注册成立,夫妇两人作为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经营行为是代表公司履行职务,要求他们夫妇个人赔偿,有些不妥。而对于席琳迪翁曾在他们小店购买侵权商品,林某夫妇认为纯属猜测。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04年间,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先后数次,对仲雯公司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行为进行查处,查扣和没收了假冒“LV”等商标的皮包、皮夹等商品2000余件,并出具了相应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以3万元罚款。2008年8月,林某夫妇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查扣了假冒“LV”等国际知名商标的商品200余件。

  在昨天的判决中,法院认定,林某夫妇和其经营的仲雯公司曾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行政处罚或被判处相应刑罚,故可认定三被告已经实施了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经综合考虑侵权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持续时间、侵害后果严重程度,以及原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大小等因素,法院最终确定三被告应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0万元。新闻链接

  售假夫妻去年被判拘役5个月

  据新闻晚报报道

  上海仲雯贸易有限公司,是林益仲和吴蓓雯二人所开的夫妻店。

  2002年9月,上海市公安局在仲雯公司的住所查扣了假冒的名牌商品共计1014件,工商对其处以罚款28000元。

  2004年4月,吴蓓雯再次因为销售假货,被工商予以行政罚款。

  2008年8月,上海市公安局在仲雯公司的住所查获一批假冒商标的商品,假冒产品的估算价值共达163万余元。

  2008年12月,徐汇法院审理后认为,林益仲和吴蓓雯的行为在刑事上已经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法院判处林益仲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吴蓓雯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仲雯公司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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