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樱花卫厨”告赢“樱花电器”

 
    一个地区出现两个“樱花”,到底谁真谁假?去年,江苏昆山的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樱花卫厨)将在江苏苏州的苏州樱花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樱花电器”)告上法庭,苏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樱花电器”侵犯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被告“樱花电器”不服,向省高院提出上诉。昨天(24日)上午,江苏省高院当庭判决,维持一审原判,今后“樱花电器”不能再叫“樱花”。

  出席昨天庭审现场的樱花卫厨总经理办公室梅芳经理说,樱花卫厨于1994年成立,主要从事吸油烟机、燃气热水器、燃气灶、消毒柜等产品的开发、生产及销售,2003年被评为“江苏省著名商标”和“苏州市知名商标”。2006年上半年,一位消费者向樱花卫厨投诉,称其购买了带有樱花商标的燃气热水器,出现质量问题。于是樱花卫厨上门维修,发现此“樱花”非彼“樱花”,“山寨版樱花”由苏州樱花电器有限公司生产。“他们在傍名牌、搭便车,给消费者造成混淆,以为我们两家公司是同一经营者或存在关联,所以我们经常接到维修电话,一大半的工作人员要处理他们的烂摊子。”梅芳告诉记者。

  经樱花卫厨调查,“樱花电器”于2005年5月以“苏州樱花电器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进行了工商登记,其“六瓣樱花”商标跟樱花卫厨的“五瓣樱花”商标类似,但核定使用范围是十几类多功能照明灯、电灯插座、车辆灯、路灯等照明电器,根本就不包括热水器等厨卫设备。但“樱花电器”在其产品及宣传资料中突出使用“苏州樱花”字样,并在其网站中使用该商标对吸油烟机、热水器、煤气灶、消毒柜等进行宣传,超出了该商标核准的使用范围,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据此,樱花卫厨要求“樱花电器”停止使用“苏州樱花电器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中的“樱花”字号。

  昨日庭审,樱花电器的代理律师表示,只要能保留下“樱花”的商标,樱花电器今后将此商标只运用于照明电器产品。但樱花卫厨对此不接受,他们提出“只有更改字号才能从源头上解决造成消费者混淆的问题”。昨日,此案当庭宣判,省高院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即“樱花电器”的行为的确构成不正当竞争,是在搭便车,损害了樱花卫厨的合法权益,因此,“樱花电器”不得再用“樱花”作为本企业字号。

  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的左迎春律师告诉记者,本案中,“樱花电器”将原本只限照明电器产品使用的商标,使用在与樱花卫厨销售的同类型产品中,明显超出了合法使用范围。他还介绍,如果某个普通名词成为了驰名商标,那么不管后来的公司使用该名词,是不是用在同一行业,都构成侵权。比如“海尔曼斯”,它的羊毛衫、羊绒衫等产品在中国公众中知名度很高,已是驰名商标,有的企业将“海尔曼斯”这几个字套用,贴在马桶等产品上,就是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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