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智伦委员:必须规范使用驰名商标

针对我国目前驰名商标使用的误区,日前,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智伦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用产生混乱、认识混乱、使用混乱、评价混乱、纠纷混乱等多个“混乱”来形容并不为过。“司法程序中个案的认定却变成‘荣誉称号’、‘政绩工程’,这与认定驰名商标的初衷背道而驰,十分不利于市场竞争的有序进行。”陈智伦认为,使用驰名商标必须规范,应回归到法律的轨道上。

    “我国在对使用驰名商标的管理方面基本上处于空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企业大打商业广告牌,违法延伸驰名商标的司法含义和行政执法含义;许多地方政府对仅作为证据使用的驰名商标给予100万元乃至数百万元的重奖,远远高于许多驰名商标产品一年的全部产值。滥用驰名商标的司法价值和行政执法价值,误导企业追逐驰名商标的虚名。”陈智伦对驰名商标的痼疾直言不讳。

    陈智伦表示,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并存,各地尺度不一造成对驰名商标认定上的混乱;滥用驰名商标的法律意义,将驰名商标的法律意义混同于驰名商标的经济意义和经营意义;乱打广告,赋予驰名商标无限时效,一劳永逸;滥奖、重奖驰名商标,误导企业丢弃实干苦干和艰苦奋斗的精神,追求驰名商标的虚名;部分当事人的真实目的不是为了解决“纠纷”,而是为了从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获得驰名商标认定,浪费审判资源和行政执法资源,损害国家司法权威和行政执法权威。

  对此,陈智伦建议,修改商标法,增设“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专章,废除现行的驰名商标认定的双轨制,规定统一的驰名商标认定制度,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使用、管理和保护,作出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

  此外,陈智伦还强调要修改广告法,禁止企业在商业广告中宣称自己为“驰名商标”,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取消给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企业发放奖金的制度并规范政府行为。

  “驰名商标在我国的司法制度里仅仅是个证据,仅仅具有程序意义,仅仅在诉讼当中有效,其作用不应被无限膨胀。” 陈智伦认为,乱打驰名商标广告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企业应该用产品的质量来打动消费者,而不是靠商标来浪得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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